电动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制度规定了本公司电动机管理分工、备用电动机管理要求等内容。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电动机的管理,不适用于仪表使用的微型电机和汽车使用的电机。
第二章 职 责
第三条 电动机为附属设备,其产权属于设备所在部门,使用单位负责外观清洁及防腐。
第四条 供电车间负责全公司30KW以上电动机的定期检修及日常巡检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负责全公司电动机接线工作。
第五条 使用部门负责本部门全部电机的润滑工作(30KW以上电机润滑时应在供电车间安全监护下进行),并建润滑档案,责任到人。使用部门操作工对本部门所有电动机负有巡视责任,发现异常,及时报告值班电工。
第六条 设备科建立全公司电机台帐,使用部门建立本部门电机台帐,并严格管理。
第三章 管理内容
第七条 备用电机的购置,由使用部门提报报表,设备科审核,总经理批准后,经营部购置。
第八条 备用电动机属本企业流动性的备用设备,由各单位登记入账,设备科负责调配。
第九条 凡新增电动机,使用部门应到设备科办理新领电机手续,由设备科签字盖章,否则仓库不允许领用。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