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制度规定了本公司电动机管理分工、备用电动机管理要求等内容。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电动机的管理,不适用于仪表使用的微型电机和汽车使用的电机。
第二章 职 责
第三条 电动机为附属设备,其产权属于设备所在部门,使用单位负责外观清洁及防腐。
第四条 供电车间负责全公司30KW以上电动机的定期检修及日常巡检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负责全公司电动机接线工作。
第五条 使用部门负责本部门全部电机的润滑工作(30KW以上电机润滑时应在供电车间安全监护下进行),并建润滑档案,责任到人。使用部门操作工对本部门所有电动机负有巡视责任,发现异常,及时报告值班电工。
第六条 设备科建立全公司电机台帐,使用部门建立本部门电机台帐,并严格管理。
第三章 管理内容
第七条 备用电机的购置,由使用部门提报报表,设备科审核,总经理批准后,经营部购置。
第八条 备用电动机属本企业流动性的备用设备,由各单位登记入账,设备科负责调配。
第九条 凡新增电动机,使用部门应到设备科办理新领电机手续,由设备科签字盖章,否则仓库不允许领用。
第十条 电机报废手续与动态月报填写
电动机的报废手续执行《设备封存、报废管理制度》。使用部门每月上报一次“电动机月动态报表”,并相应调整本部门台帐。
第十一条 修旧电机的管理
(一)交旧电机由使用部门将配件配齐后交供电车间维修,配件不齐全,供电车间有权拒绝维修。供电车间将修好的交旧电机配件齐全地交回使用部门,若配件不齐全,使用部门可在验收单上注明所缺配件,设备科根据缺损件情况对供电车间进行罚款。若发现使用中的电机有缺损件情况,由使用部门承担相应责任。交旧单样式见附表一。
(二)供电车间对电机进行维修后,电机应达到以下技术要求:
1、空载运行三相电流不平衡量不超过10%。
2、空载运行10分钟,电机无明显发热。
3、空载运行无剧烈振动、无不正常声音。
4、电机投入使用时,负载情况下明显异常则予以返修。
(三)修好的交旧电机由供电车间填写验收单,使用部门签字验收。验收单样式见附表二。
(四)设备科每月根据验收单数量及修旧电机质量对供电车间进行奖励,每台电机批2个加班。交旧单、验收单、领料单齐全、型号相符者为一台合格电机。
(五)领用
1、使用部门领用修旧电机,需持供电车间填写的交旧单到设备科办理现金罚款,罚款规定如下:
4千瓦以下电机(含4千瓦) 10元/台
5.5~11千瓦电机 2.5元/千瓦
15~30千瓦电机 2元/千瓦
30千瓦 (不含30千瓦) 以上电机 4元/千瓦
2、30kw(含30 kw)以下电机罚款由使用部门支付,30 kw以上电机罚款由供电车间和使用部门各承担50%,领用旧电机均由使用部门承担费用。
3、使用部门凭现金罚款回执单、领料单到设备科加盖修旧电机发放章,再到供电车间领修旧电机。修旧电机按计划价50%领用。
4、领料单一式四联,由使用部门填写,设备科留存第四联。
5、无设备科盖章的修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