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纪人执业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对证券经纪人实行自律管理的需要,规范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行为,促进证券经纪人提高执业水准,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称《暂行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证券经纪人,是指接受证券公司的委托,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的证券公司以外的自然人。 证券经纪人在执业时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 证券公司委托、管理证券经纪人时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二章 证券经纪人执业要求
第四条 证券经纪人为证券从业人员,应当通过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并在执业期间持续具备规定的证券从业人员执业条件。
第五条 证券经纪人应当与证券公司签订委托合同、经执业前培训并测试合格后,通过所服务的证券公司向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称协会)进行执业注册登记。
证券经纪人在与证券公司签订委托合同前,应当按证券公司的要求提供必要的材料用于资格条件审查,并保证提供的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证券经纪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和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自律规则以及职业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