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 动 合 同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居民身份证号码:
地址: 住址:
电话: 电话:
鉴于:1.乙方愿意成为甲方员工,甲方愿意聘用乙方为其员工。2.甲方已告知乙方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
劳动纪律以及乙方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3.乙方知晓其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劳动
纪律以及其他相关情况。4.乙方确保其向甲方提供的与应聘有关的材料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劳动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第一条 双方约定按下列第 (一) 款确定本合同期限:(一)本合同为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二)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从 年 月 日起至法定的解除(终止)合同的条件出现时止。其中试用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三)本合同为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工作内容第二条 甲方安排乙方在 岗位(工种)工作,乙方应完成该岗位(工种)所承担的各项工作内容。该岗位主要职责如下: 见岗位说明书 ; 甲方可以根据乙方的工作表现,根据本合同约定合理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乙方愿意服从。 三、工作地点
第三条 甲方安排乙方在以下地点工作:(一) ;(二) ;(三) 。乙方因完成其工作的需要临时在以上工作地点之外工作的,乙方须服从工作安排,主动完成工作任务。甲方根据经营及业务的需要调整乙方的工作地点的,须征得乙方的同意。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四条 乙方的工作时间,按下列第 (一) 款确定:(一)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每周工作5日,每日工作8个小时。周六和周天为休息日。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加班的,乙方愿意服从,甲方应依法支付乙方加班工资。(二)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以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甲方应确保乙方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三)实行不定时工时工作制乙方上下班时间根据工作需要和甲方的安排而定。甲方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无论采用哪款工作时间,甲方保证乙方每礼拜至少休息1日,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个小时,超出上述时间规定的,甲方依法向乙方支付加班工资。
第五条 甲方对乙方实行不定时工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甲方应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乙方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乙方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六条 休假乙方可以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甲方的内部制度规定,享有休假福利。
五、劳动报酬
第七条 甲方的工资分配应遵循按劳分配原则。根据本企业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企业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乙方工资为 元/月(税前),如乙方属于销售岗位,绩效奖金为 元/月(税前),绩效奖金视销售任务的完成情况核发。
乙方在试用期,其工资不得低于本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北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乙方在岗期间,甲方支付的工资最低不低于北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
乙方在待岗期间,甲方保证乙方的月生活费不低于北京市规定的最低生活费标准。
执行标准工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乙方为甲方工作,甲方每月 10 日前支付乙方工资。执行不定时工时工作制的,工资支付方式为 。
甲方将按国家规定直接从乙方每月工资中代扣个人所得税。
第九条 乙方须对甲方提供的工资数额保密。
六、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条 甲方应按国家和北京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参照公司相关薪酬福利制度,为乙方缴纳养老、失业、大病医疗、工伤及其它社会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甲方应按时为乙方办理必要的手续。其中需要乙方支付的部分,甲方在乙方每月工资中代为扣除。
第十一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医疗待遇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乙方在合同期内的各种津贴补助、公休假日、婚假、产假等福利待遇,执行甲方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制定的管理制度。
七、劳动纪律
第十三条 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思想觉悟和职业技能,按时上下班,积极主动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四条 对于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乙方应及时认真学习、仔细阅读,若对规章制度有任何异议应在阅读本规章制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供甲乙双方协商讨论。否则甲方可认为乙方已充分了解、同意并应自觉遵守甲方规章制度;若乙方违反上述规章制度,甲方有权依据国家和甲方的有关规定分别给予纪律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解除本合同。
八、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十五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本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第十六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者甲方认为必要且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内容。
第十七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八条 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乙方同时与其它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6.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 劳动合同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乙方同意并承诺,若其从事销售岗位,在入职后如出现连续2个月未完成其承担的任务指标(任务指标具体内容详见乙方签署的《航美传媒销售人员目标管理责任认定书》),视为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甲方有权依据法律规定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或对乙方进行相关培训,若乙方在调整工作岗位或培训后1个月内仍无法完成当月任务指标的,甲方有权依照本条约定解除本合同。
双方不能依据本合同第十六条规定就变更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条 在试用期中,如乙方有本合同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一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明确规定外,乙方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二十二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十九条解除本合同:
1.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3.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乙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
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4.在甲方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5.在甲方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乙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本合同的;
6.以暴力、威胁、监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
第二十四条 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终止情况以法律法规规定为准。本合同届满前,甲方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本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经协商后同意,办理终止或续订本合同的手续。
九、经济补偿与赔偿
第二十六条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向乙方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
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乙方劳动报酬的;
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乙方工资的;
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二十七条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
经与乙方协商一致,甲方解除本合同的;
2.乙方依照本合同第二十三条约定解除本合同的;
3.甲方依照本合同第十九条约定解除本合同的;
4.除甲方维持或者提高本合同约定条件续订本合同乙方不同意续订外,固定期限届满 本合同终止的;
5.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6.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提前解散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擅自离职或违反保守商业秘密事项,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合同和《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书》约定赔偿甲方损失。
第二十九条 乙方未解除合同,却不执行甲方交给的工作任务,或利用工作时间从事第二职业或在合同期内与其它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甲方有权不按本合同约定支付相应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三十条 乙方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屡犯错误不改或触犯国家法规被辞退除名、开除的,不享受经济补偿。
第三十一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在本合同约定劳动期限内,因乙方原因单方面要求解除本合同或因乙方过错造成甲方解除本合同的,就甲方出资对乙方进行的培训,乙方应向甲方偿付。
第三十二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明确规定外,乙方自行要求解除本合同的,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补偿金。
第三十三条 乙方同意在其任职期间和/或同甲方的劳动关系终止后的2年内,不得为甲方竞争对手工作或从事与甲方有竞争性的业务,具体约定详见双方签订的《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书》。
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四条 乙方应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正常的工作调动和安排,且乙方负有维护甲方的利益和声誉的义务。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利用甲方资源私自从事为自身谋利的任何营利性活动。否则,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届满或解除的,乙方应在届满或解除前与甲方完成工作、财务(包括所经办的客户欠款)的交接手续和离职手续,且甲方有权自本合同届满或解除之日起,取消乙方使用甲方的门禁系统、邮箱系统及电脑等办公设备和系统。若因乙方原因未完成前述交接或手续的,则乙方应在本合同届满或解除后按甲方要求继续完成相关事宜,此时,甲方无需再向乙方支付延长天数的乙方报酬。双方一致确认,该等情形下乙方工作时间的延长亦不构成双方形成新的劳动关系。但如果乙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或因其他问题正在审查期间,乙方在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应积极配合甲方妥善处理相关事宜或问题。因乙方原因未完成工作交接或离职手续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乙方进入甲方工作前或在甲方工作期间,其与原单位或其它单位及自然人之间所发生的一切劳动纠纷、债务纠纷、赔偿责任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三十七条 乙方保证,签署本合同没有违反其已签署的任何协议或约定。否则,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等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其他约定
乙方应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财务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行政管理制度》、《IT管理制度》、《销售管理制度》。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予以确定,补充协议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及本合同约定的与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相抵触的内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
甲方: 乙方:
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书
甲 方(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