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代理服务协议书
№: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记帐,根据《会计法》和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签订以下协议:
一、代理事项
(一)代理设置帐簿、代理记帐及代理纳税申报
甲方于每月30日前分提供与经济业务有关的单据、资料。次月6日前全部给清。
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登记明细帐及总帐、编制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填制纳税申报资料,保证申报及时、准确。
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报关单,全额收汇核销单,认证通过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理出口退税纳税申报,(以上单据在出口日期后60天内到达,如有特殊情况特殊处理,费用另计)
(二)增值税发票的购买、开具及认证由甲方处理,乙方不提供相关服务。
二、服务期限:
自 年05月01日起至 年12月31日止为代理业务的代理期限。
三、代理方式:□定期上门代理;□不定期上门代理;√送达代理。
记帐方式:□手工记帐,√电脑记帐。
四、权利与义务:
权利与义务指乙方为甲方提供服务时双方所拥有和承担的义务。这并不表明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