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代理服务协议书
№: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记帐,根据《会计法》和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签订以下协议:
一、代理事项
(一)代理设置帐簿、代理记帐及代理纳税申报
甲方于每月30日前分提供与经济业务有关的单据、资料。次月6日前全部给清。
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登记明细帐及总帐、编制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填制纳税申报资料,保证申报及时、准确。
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报关单,全额收汇核销单,认证通过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理出口退税纳税申报,(以上单据在出口日期后60天内到达,如有特殊情况特殊处理,费用另计)
(二)增值税发票的购买、开具及认证由甲方处理,乙方不提供相关服务。
二、服务期限:
自 年05月01日起至 年12月31日止为代理业务的代理期限。
三、代理方式:□定期上门代理;□不定期上门代理;√送达代理。
记帐方式:□手工记帐,√电脑记帐。
四、权利与义务:
权利与义务指乙方为甲方提供服务时双方所拥有和承担的义务。这并不表明乙方承担甲方的纳税义务和管理义务。
权利与义务除本协议服务范围中所列的,以及《代理记帐管理暂行办法》、《税务代理试行办法》规定的代理人(受托方)权利,还包括:
受托方
乙方应当充分利用其能力为委托方提供咨询服务,所提供的服务应当是合法的、可行的、尽可能方便的;
乙方在服务期限内应当及时向甲方提供服务,并且不影响甲方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涉税业务;
乙方在服务中了解到的甲方的商业机密,除法律、法规规定者外,不得向他人泄露;
乙方在服务时采取的程序和方法甲方不得干涉,但应尽可能适应甲方的情况和要求;
乙方可根据代理范围,相应地查阅甲方有关帐簿、凭证、合同等相关资料,甲方应给予配合与帮助。
委托方:
甲方提供的资料必须完整、合法、真实、可靠;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方案、资料和报告仅供甲方使用,除经乙方许可,否则不得向他人泄露;
乙方向甲方提供服务时,甲方应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甲方应于乙方报税日(最迟6日)前,将会计原始资料送达乙方。
五、责任:
(一)受托方:
1、因受托方的主观原因没能按时完成代理,导致委托方纳税申报延迟,引起税务机关对委托方的经济处罚,责任由受托方承担;
2、因受托方帐务处理错误,导致委托方税款多缴,由受托方负责为委托方申请退还多缴税款。
(二)委托方:
1、因委托方不能及时提供财务核算资料(一般情况下最迟于次月6日前),或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等自身原因,引起税务机关对委托方的经济处罚,责任由委托方承担;
2、受托方在服务期限内已向委托方指明的不当行为或已向委托方提供建议,委托方没有采纳、改正,税务机关对此给予委托方处罚的,责任由委托方承担。
六、服务费用、收费支付时间、服务地点:
(一)服务费用:
经协商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