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书
合同编号:
合同签约地:
合同签约日期:
出 租 方: (下称“甲方” )
承 租 方: (下称“乙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双方共同遵守。
房屋的坐落、面积、设备及附属设施
1、房屋位于: 。
2、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
3、设备及附属设施: 见附件 。
第二条 租赁用途
租赁用途为 商业(不得做餐饮)之使用,自行管理,不得擅自另作别用。
第三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为 年,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条 房屋交付
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在收到乙方履约保证金和第一期租金后向乙方交付房屋。
第五条 租金及税费缴纳
1、租金(币种:人民币)
第一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的月租金为 元
(大写: 整);
第二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的月租金为 元
(大写: 整);
第三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的月租金为 元
(大写: 整);
以上租金为实收租金,不含任何税费。
2、税费缴纳
(1)甲方负责结清房屋交付前出租房屋所涉一切税费,包括但不限于物业费、水电费、电话费、煤气费、有线电视费、宽带费、房产税等税费。
房屋交付后,乙方承担租赁期间因租赁行为、乙方经营行为、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及房屋所有权所涉一切税费,包括但不限于物业费、水电费、电话费、煤气费、有线电视费、宽带费、租赁税、房产税、营业税及附加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收入、地方教育附加)等税费。如乙方需要甲方出具正式发票的,乙方应按上述支付相关的税、费。
(2)所产生的各种税费差异,由乙方按照税务部门的相关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及时缴清。否则,因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如遇政府调整相关税收政策,本合同项下的租赁行为产生的税、费也应相应调整。
第六条 付款方式
1、合同生效当日,乙方应向甲方缴纳人民币 元(大写: 整)作为履约保证金,租赁关系终止(期限届满或合同解除)时,在乙方已向甲方交清了全部应付的租金、违约金及因本租赁行为所产生的一切税、费,并按本合同规定承担向甲方交还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等本合同所约定的责任后7日内,甲方将向乙方无条件无息退还该房屋租赁履约保证金,否则,甲方有权将该履约保证金用以抵充乙方应付的租金、违约金及因本租赁行为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剩余部分再无息退还给乙方。
2、租金叁个月支付一次。第一次租金人民币 元(大写: 整 )应在合同生效当日内一次性付清,以后每次付款应在上一期期满前7日内一次性汇入甲方指定账户。
账户信息:
开户行: , 户名: ,
账 号:
第七条 房屋使用及修缮
1、乙方应按合同约定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赔偿甲方损失。
2、乙方如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对房屋进行改装、装修或设置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设计规模、范围、工艺、用料等方案均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租赁期满后或因乙方责任导致退租的,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甲方有权选择以下权利中的一种:
(1)依附于房屋的装修归甲方所有。
(2)要求乙方恢复原状。
(3)向乙方收取恢复工程实际发生的费用。
第八条 房屋的转让与转租
1、租赁期间,甲方有权依照法定程序转让该出租的房屋,转让后,本合同对新的房屋所有人和乙方继续有效。
2、甲方书面同意下乙方可以将承租房屋转租给他人,但不得改变房屋用途。
3、甲方出售房屋,须在一个月前书面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甲方不能提供房屋或所提供房屋现状,严重影响乙方使用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3、房屋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出租房屋,并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承租房屋转租、转借给他人;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拆改、变动房屋结构或者对房屋进行改装、装修或增扩设备;
(3)损坏承租房屋,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改变本合同约定的房屋租赁用途的;
(5)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的;
(6)乙方不得将该房屋用做餐饮业和有任何污染环境的行业。
(7)逾期未缴纳按约定应当由乙方交纳的各项税费的;
(8)乙方未能按时缴交物业费、水电费、电话费、煤气费、有线电视费、宽带费、租赁税、房产税、营业税及附加税等税费的。
(9)拖欠房租累计七日历天以上。
4、租赁期满前,如乙方要求续租,则须在租赁期满前1个月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5、租赁期满合同自然终止。
6、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终止。
第十条 房屋交还
1、乙方应于房屋租赁期满后,将承租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交还甲方。
2、合同期满或违约乙方交还甲方房屋时,应当保持房屋及设施、设备的完好状态,并保持房屋清洁;乙方应在合同期满当日清理房屋内物品,不得留存未经甲方同意留存的物品;期满当日没有清理的,将视为废品处理,甲方有权处理,处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甲方因不能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房屋而解除合同的,应支付乙方已付租金5%的违约金。
2、甲方因房屋权属瑕疵或非法出租房屋而导致本合同无效时,甲方应赔偿乙方已付租金5%的违约金。
3、租赁期间,乙方有本合同第九条第3款第(1)—(6)项行为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该房屋,并有权要求乙方承担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责任;乙方每违反一项还应按照合同当前年租金总额的5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无权要求甲方退还履约保证金。其中,乙方有第(5)项行为的,还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
4、在租赁期内,乙方有本合同第九条第3款第(7)项行为的,每逾期一天,则应按逾期支付费用总额的万分之五支付滞纳金。
5、乙方逾期支付租金的,每逾期一天,应按合同日租金的5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出租房屋发生非人为因素损坏,甲方应在7个日历天内派人维修,若未及时到现场,每逾期一天,应按合同日租金的5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6、在租赁期内,没有法定事由或本合同约定事由,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中途擅自退租的,该方应按当期三个月的租金总额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若乙方中途退租则无权要求甲方退还履约保证金。
7、租赁期满,乙方应如期交还该房屋。乙方逾期归还,则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原日租金5倍的占用使用费;乙方还应承担因逾期归还房屋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二条 免责条件
1、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因国家政策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赁的房屋,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的,互不承担责任。
3、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4、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争议解决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若协商未果,任一方均可依法向合同签约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其他约定事项
1、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他未尽事宜,均依《中华人名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2、本合同确定的地址为各类通知、文书送达的地址;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甲方与乙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应以书面形式进行;甲方给予乙方或乙方给予甲方的信件或传真一经发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