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行
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维护保险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
关于社会保险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经办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
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失业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基金(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等社会保险基金。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社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为了
保障保险对象的社会保险待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由缴费单位
和缴费个人分别按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缴纳以及通过其他合法方式
筹集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基金财务管理的任务是: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法筹集和使用基金;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努力做好基金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并如实反映
基金收支状况;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基金的安
全。
第五条为保证基金的按时、足额收缴和支付,税务机关和经办
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有权按规定要求缴费单位如实提供用工情况、工
资表、财务报表等与社会保险有关的原始资料和数据。
第六条基金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
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地区、部门、单
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七条基金根据国家要求实行统一管理,按险种分别建账,分
账核算,专款专用,自求平衡,不得相互挤占和调剂。
第二章基金预算
第八条基金预算是指经办机构根据社会保险制度的实施计划和
任务编制的、经规定程序审批的年度基金财务收支计划。
第九条基金预算的编制。年度终了前,经办机构应按照财政部
门规定的表式、时间和编制要求,根据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年
度基金收支预测,编制下年度基金预算草案。
第十条基金预算的审批。经办机构编制的年度基金预算草案,
由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并报财政部门审核,经同级政府批准后,
由财政部门及时向劳动保障部门批复执行,并报上级财政和劳动保
障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基金预算的执行。经办机构要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执
行,并认真分析基金的收支情况,定期向同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
报告预算执行情况。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应逐级汇总上报预算执行
情况,并加强基金监控,发现问题应立即采取措施解决。
第十二条基金预算的调整。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时,经办
机构要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由劳动保障部门报财政部门审核,经同
级政府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及时向劳动保障部门批复执行。并报上
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第三章基金筹集
第十三条基金按国家规定按时、足额地筹集。任何地区、部
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减免。
第十四条基金收入包括: 社会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
贴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社
会保险费收入是指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按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分别
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等。利息收
入是指用社会保险基金购买国家债券或存入银行所取得的利息收
入。财政补贴收入是指同级财政给予基金的补贴。转移收入是指保
险对象跨统筹地区流动而划入的基金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是指下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