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行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维护保险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字〔1999〕60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经办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小城镇基本社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小城镇保险基金”)、
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基金(以下简称“综合保险基金”)等社会保险基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为了保障社会保险对象的社会保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市有关规定,由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分别按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缴纳以及通过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基金财务管理的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法筹集和使用基金;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