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管理办法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单位员工的社会保险管理。
总则
为了完善公司社会保险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社会保障制度,是我国的一项重大国策。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的管理职责
公司社会保险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管理,人力资源部设专职社会保险管理人员;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由计划财务部负责管理;员工工伤认定、伤残等级报批由健康安全质量环保部负责管理。
社会保险的登记申报
人力资源部负责各项社会保险登记证的申报、验证和缴费工资总额、缴费比例、缴费额的申报、核定。
社会保险费的缴纳
公司员工的社会保险费用,由员工所在单位依据人力资源部核定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于每月3日前携工资表到人力资源部核定。
由公司代理社会保险的单位,依据社会保险部门规定的缴费比例和缴费工资基数,于每月30日前到人力资源部核算各项保险缴费额(含企业、个人缴纳两部分),并于次月8日前将所有保险费交至公司计划财务部,并将凭证复印件返至人力资源部备案。上述单位无故拖欠社会保险费,公司停止代理社会保险业务。
人力资源部于每月10日前将收缴的社会保险费统一缴纳当地社会保险部门。
社会保险的转保、停保
员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由人力资源部与社会保险部门协调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新进入公司的人员在办理人事、工资手续的同时,必须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如无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公司不予接收。
人力资源部负责与社会保险部门协调办理新进入人员的参保、续保手续。
员工死亡,人力资源部与社会保险部门协调办理保险费返还手续。
社会保险个人账户的建立与管理工作
每年年初,人力资源部与社会保险部门协调办理员工上年度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的打印、上账工作。
人力资源部与社会保险部门协调办理员工医疗保险证(卡)的发放工作。
员工在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时遇到问题,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协调解决。
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对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给予物资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由国家制定专门的、强制性的法规。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相结合的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企业按全部员工工资总额和社会保险部门确定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员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社会保险部门规定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由企业从员工工资中按月代为扣缴。
企业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数额,每年年底核算一次,所核定的缴费额从下年度一月份执行。
新进入公司的员工,按起薪之月实际工资收入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由人力资源部向当地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办理退休审批手续。经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的,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规定领取养老金,直至失去领取养老金条件为止。
员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按当地政府相关规定计算。
公司在完成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各项税费后,根据自身的经济能力为员工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年金缴费由企业和个人共同承担,员工缴费按公司规定的缴费比例自主选择,企业缴费根据员工的选择对等缴纳。
企业年金为员工个人所有,计入个人账户,并按规定计算利息。员工退休后其个人账户存储额可由员工一次或分次领取;员工跨地区调动,随本人转移;员工死亡后,个人账户本息总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失业保险
为保障员工失业后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解除员工的后顾之忧,公司参加失业保险。
员工失业保险费的征缴:企业以全部员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社会保险部门规定的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员工以本人工资为基数,按社会保险部门规定的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它失业保险待遇。
公司相关部门应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时将员工档案转交有关部门。
员工失业后,应当持公司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无正当理由延期登记,不予补发失业保险金。
医疗保险
为了保障员工疾病医疗,公司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
企业和员工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保险费。员工个人缴费,由企业从员工工资中代为扣缴。退休人员从正式办理退休手续的下个月,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员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账户,划入个人账户比例按医疗保险部门的规定确定。
员工患病按当地医疗保险部门的规定就医。
为了保证员工疾病医疗并减轻员工经济负担,公司建立补充医疗保险。
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是保障企业员工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分散工伤风险,促进工伤预防和安全生产而实施的社会保障制度。
工伤保险要与事故预防、职业病防治相结合。企业和员工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工伤认定按照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办理。
部门、单位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24小时内快报健康安全质量环保部和人力资源部,并于10日内向健康安全质量环保部和人力资源部提出书面工伤报告,部门、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上报,所造成的后果自负。
健康安全质量环保部和人力资源部在收到工伤事故快报后24小时内电话报政府工伤管理部门,健康安全质量环保部在15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报告,配合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进行调查取证,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
工伤员工或其亲属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10日内向健康安全质量环保部和人力资源部提出工伤保险待遇书面申请。
员工发生工伤或职业病,应积极组织抢救、治疗。在抢救和住院治疗期间,如伤残或患职业病员工生活不能自理,可由员工家属与员工所在单位就陪护事宜协商,妥善解决。
员工因工伤残或患职业病须在工伤定点医院治疗,因伤情紧急在就近医院抢救的,在伤情稳定后须转入工伤定点医院,否则影响医疗费报销的责任由员工自负。员工需转外地医院治疗,须办理审批手续。
员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的确定按照当地劳动部门的文件执行。
员工因工负伤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员工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按工伤保险的规定报销。工伤员工报销时需附带工伤(职业病)认定证明、就诊经治医师的疾病诊断证明书、病历资料(复印件)、双处方、费用结算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