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远电力工程总公司社会保险管理办法
为维护员工合法权益,增强员工工作积极性,保障员工基本生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参保条件
1、公司全体正式职工;
2、已在其他单位参保的员工可不参加社会保险,但需提供相关证明。
二、参保程序
1、由单位统一参保,并于每月20日前核报下月异动(新增的员工从转正次月起开始交纳,参保的离职人员从离职当月开始停缴);
2、由单位统一缴费,每月10日前经与社保机构确认缴费金额后,通过转帐的形式缴纳当月社保费用(属于员工个人缴费部分于其当月工资中扣除);
3、由单位统一年审,每年4月上报花名册、工资表、会计年报等资料进行基数申报,待年审通过后确定该年度新的缴费基数。
三、参保种类
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及医疗救助金。
四、缴纳基数及交纳比例
单位:元/人、月
名 称
最低缴费基 数
单位
个人
小计
缴纳比例
缴纳金额
缴纳比例
缴纳金额
养 老
1050
0.2
210
0.08
84
294
失 业
1050
2%
21
0.01
10.5
31.5
生 育
898
1%
8.98
无
无
8.98
工 伤
898
1%
8.98
无
无
8.98
医 疗
1278
8.50%
108.63
0.02
25.56
134.19
医 疗
救助金
—
5
5
10
合 计
—
362.59
125.06
487.65
五、社会保险的享受标准及办理程序
1、养老保险
1)养老保险累计缴纳15年,且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可到芜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退休手续,领取退休金。符合退休条件的职工由单位统一办理退休手续,职工须提供相关资料,协助综合办办理手续。
2)退休金领取标准:月基本养老金=社会性养老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120,其中社会性养老金按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5%计发。
3)若不满足领取条件,则可在退休后申请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时,在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4)职工关于养老保险标准和待遇等详细事项可向芜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或者公司综合办咨询。
2、失业保险
1)参加失业保险一年以上,在法定就业年龄内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人员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可向公司提出失业保险领取的书面申请,由公司统一至芜湖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申领手续,并通知失业员工在规定的时间领取失业保险金。
4)职工关于失业保险标准和待遇等事项详细可向芜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或者公司综合办咨询。
3、医疗保险
1)公司正式职工在进入公司次月起由公司统一购买医疗保险,职工需向公司综合办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三张同底一寸照片。医保IC卡和医保病历由公司统一下发给职工。
2)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主要用于支付门急诊和住院医疗费中个人自付部分及日常购药,个人帐户资金不足时,由个人现金支付。
3)职工到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程序如下:
A.凭《医保证、历》、医疗保险IC卡到医保窗口挂号;
B.到诊室就诊,到医保结算窗口划卡、记帐;
C.取药、检查、化验等。
职工在支付门诊费用时,如果个人医疗帐户里有余额,可以在门诊结算窗口划卡;如果个人医疗帐户无余额,则当次的门诊医疗费用由个人支付。如果发生电脑故障等特殊情况,先由个人现金支付门诊医疗费用,然后持《医保卡、历》、医保IC卡、处方、收据到医保中心按规定审核报销。
4)职工如须住院,可凭《医保卡、历》、医保IC卡及住院通知单办理住院手续。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费用,有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负担。其中,属于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有医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结算;属于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由个人用现金支付或用本人个人医疗帐户余额冲抵。
5)职工医保IC卡遗失,应及时向公司综合办反映。公司及时向市医保中心办理补卡手续,办理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由职工自理。
6)职工关于医疗保险标准和待遇等详细事项可向芜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或者公司综合办咨询。
4、生育保险
1)职工本人或者其委托人应当在职工本人生育、终止妊娠和施行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