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管理办法
目的:
为体现公司以人为本的经营理念,保障员工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定义:
本制度所称的社会保险,是指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所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及工伤保险五个险种和住房公积金;
投保对象:
员工与公司自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后,公司即为其办理相应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起保日期以进公司报道之日为准。
投保的时间节点:
根据社保机构“交尾不交头”或“交头不交尾”的判断准则,凡每月20日后进本公司的员工,其进入当月不申办社会保险,但该员工离开公司那个月份,无论是哪一天(哪怕是月度1号)也由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反之,凡每月20日(含)前进入本公司的员工,其进入当月申办社会保险,但该员工离开公司那个月份,只有在月度20日后离职的,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投保基数:
根据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规定,青海省员工参保金额调整日期为每年的2月至3月。公司参保将根据员工上年度和本年度的工资调整系数,经本公司综合管理部汇总统计后交总经理批准,经总经理同意后交员工确认,如果低于青海省年度最低参保工资基数的则按最低参保基数进行参保。
投保比例:
青海省2010年度的最低参保基数为1678元,其社会保险缴纳结构如下,(注:如有政策调整,公司将按政府最新规定调整)。
保险项目
单位缴纳比例
个人缴纳比例
养老保险
20%
2%
医疗保险
8%
2%
失业保险
2%
1%
生育保险
1%
工伤保险
1%
住房公积金
8%
8%
合计
注:青海省海西地区暂不缴纳生育保险金、我公司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