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员工享受社会保险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
员工的社会保险(以下简称社保)管理工作,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中社保是指: 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
《含大病医疗保险)、职工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住
房公积金。
第四条 参保对象: 凡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试用、转正员
工均为参保对象。因员工个人在其他单位或自行参保的,由本人
提供已参保证明并填写放弃缴纳社保的确认函后,公司可不予缴
纳相关参保费用。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 企业管理部是公司社保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
职责有:
(一) 与市、县相关社保管理机构沟通协调,执行社保政策,
拟定参保方案。
(二) 员工社保申报及缴纳。
(三) 员工社保关系的转移。
(四)为员工提供各项社保相关咨询及服务。
第六条 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和子公司财务管理科负责员工
社保费的支付,配合地方社保管理机构做好公司社保管理的审核、
审查工作。
第三章 和参保、纺保和停保
第七条 参保或续保的起始时间: 符合参保条件的员工次月
起参保或续保。
第八条 停保时间: 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月起停止缴纳社保。
社保管理专员及时上报停保人员,办理停保业务。
第四章 “申报与长费
第九条 缴费基数的确定: 上年度省、市社平工资公布后,
拟定当年度参保方案,上报总经理办公会议确定缴费基数。员工
按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计算各项社保费用,
员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陕西省或榆林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
平均工资 300%的,以社平工资的 300%作为缴费基数;员工上年
度月平均工资低于陕西省或榆林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60%的,以社平工资的 60%作为缴费基数。新参保员工的缴费基数
原则上依据社平工资的 60%核定。
第十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大病互助)、失
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缴费费用由企业和员工个人按比例共同承担,
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用全部由企业承担,员工个人不缴费。各
项社保具体缴费比例以社保机构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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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年度社保机构的工作安排,按社保机构
规定时间申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其中员工个人缴纳部分在
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二条 基本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个人缴纳部分按月在
员工工资中扣除; 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大病互助)、失业保险个
人缴纳部分按社保机构政策一次性在员工工资中扣除。
第五章 社保转侈
第十三条 新入职、调入或与公司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员工,
应及时办理社保关系转移手续。社保转移主要是指基本养老保险、
住房公积金、基本医疗保险及失业保险关系的转移, 其它保险均
不办理转移,保险关系随劳动关系的解除自动终止。
第十四条 基本养老保险的转入与转出: 新入职或调入的员
工,存在续缴的,报到之日起 1 个月内向企业管理部提供原单位
《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赁证》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办理转入
手续; 与公司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员工, 办理完辞职手续当年,
待公司申报完养老保险〔约8 月份) 后方可办理转出手续,由本
人持《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及身份证在企业管理部开具《基
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及《个人缴费记录单》转出。
第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的转移: 新入职或调入的员工,存在
续交的, 报到之日起 15 日内在企业管理部开具接收介绍信及《住
房公积金转移审批表》,由本人持身份证复印件及审批表至原单
位缴存机构进行签字审批,并在报到之日起 30 日内将审批完的
《住房公积金转移审批表》 提交至企业管理部,办理转入手续。
与公司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员工,其住房公积金可以进行
销户或转移处理。销户需本人持《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身
份证原件、复印件及《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到公司参保机构
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余额后进行销户处理,新单位重新
建立账户; 转移需新单位缴存机构开具接收介绍信及《住房公积
金转移审批表》,提交到原单位缴存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