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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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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text借口 上传于:2024-04-11
社会保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员工享受社会保险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 员工的社会保险(以下简称社保)管理工作,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中社保是指: 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 《含大病医疗保险)、职工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住 房公积金。 第四条 参保对象: 凡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试用、转正员 工均为参保对象。因员工个人在其他单位或自行参保的,由本人 提供已参保证明并填写放弃缴纳社保的确认函后,公司可不予缴 纳相关参保费用。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 企业管理部是公司社保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 职责有: (一) 与市、县相关社保管理机构沟通协调,执行社保政策, 拟定参保方案。 (二) 员工社保申报及缴纳。 (三) 员工社保关系的转移。 (四)为员工提供各项社保相关咨询及服务。 第六条 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和子公司财务管理科负责员工 社保费的支付,配合地方社保管理机构做好公司社保管理的审核、 审查工作。 第三章 和参保、纺保和停保 第七条 参保或续保的起始时间: 符合参保条件的员工次月 起参保或续保。 第八条 停保时间: 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月起停止缴纳社保。 社保管理专员及时上报停保人员,办理停保业务。 第四章 “申报与长费 第九条 缴费基数的确定: 上年度省、市社平工资公布后, 拟定当年度参保方案,上报总经理办公会议确定缴费基数。员工 按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计算各项社保费用, 员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陕西省或榆林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 平均工资 300%的,以社平工资的 300%作为缴费基数;员工上年 度月平均工资低于陕西省或榆林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60%的,以社平工资的 60%作为缴费基数。新参保员工的缴费基数 原则上依据社平工资的 60%核定。 第十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大病互助)、失 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缴费费用由企业和员工个人按比例共同承担, 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用全部由企业承担,员工个人不缴费。各 项社保具体缴费比例以社保机构政策为准。 -2 -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年度社保机构的工作安排,按社保机构 规定时间申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其中员工个人缴纳部分在 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二条 基本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个人缴纳部分按月在 员工工资中扣除; 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大病互助)、失业保险个 人缴纳部分按社保机构政策一次性在员工工资中扣除。 第五章 社保转侈 第十三条 新入职、调入或与公司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员工, 应及时办理社保关系转移手续。社保转移主要是指基本养老保险、 住房公积金、基本医疗保险及失业保险关系的转移, 其它保险均 不办理转移,保险关系随劳动关系的解除自动终止。 第十四条 基本养老保险的转入与转出: 新入职或调入的员 工,存在续缴的,报到之日起 1 个月内向企业管理部提供原单位 《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赁证》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办理转入 手续; 与公司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员工, 办理完辞职手续当年, 待公司申报完养老保险〔约8 月份) 后方可办理转出手续,由本 人持《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及身份证在企业管理部开具《基 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及《个人缴费记录单》转出。 第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的转移: 新入职或调入的员工,存在 续交的, 报到之日起 15 日内在企业管理部开具接收介绍信及《住 房公积金转移审批表》,由本人持身份证复印件及审批表至原单 位缴存机构进行签字审批,并在报到之日起 30 日内将审批完的 《住房公积金转移审批表》 提交至企业管理部,办理转入手续。 与公司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员工,其住房公积金可以进行 销户或转移处理。销户需本人持《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身 份证原件、复印件及《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到公司参保机构 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余额后进行销户处理,新单位重新 建立账户; 转移需新单位缴存机构开具接收介绍信及《住房公积 金转移审批表》,提交到原单位缴存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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