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通知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党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各大军区党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现将党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认真遵照执行年颁布的党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在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建设高素质党领导干部队伍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党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基础上修订的干部任用条例体现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了中央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新要求吸收了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成果是我们党关于党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规章也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用人上不正之风的有力武器干部任用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对于建立健全科学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对于形成朝气蓬勃奋发有为的领导集体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贯彻执行保证党的事业的兴旺发达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一定要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策认真学习干部任用条例大力宣传干部任用条例严格遵守干部任用条例选拔任用干部必须按照干部任用条例的规定办事严格把关对本级管理的干部任用不符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不上会对上级管理的干部任用不符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不上报对下级报来的干部任用不符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不审批要加强思想教育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以坚强的党性良好的作风保证干部任用条例的贯彻执行各级党主要领导同志要增强政治观念组织观念法纪观念带头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办事不允许个人说了算组织人事部门要切实加强自身建设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坚持照章办事严格履行程序要自觉抵制来自各方面不正之风的干扰做到坚持原则不动摇执行标准不走样履行程序不变通遵守纪律不放松要切实加强对干部任用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大对违反干部任用条例行为的查处力度要把党委党组和领导干部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的情况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认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要认真落实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民主监督制度要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违反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原则条件程序和纪律选拔任用干部的要严肃查处问题严重的要给予党纪纪处分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贯彻实施意见不断推进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选贤任能的科学机制为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健康成长施展才干创造条件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干部任用条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共中央年月日党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党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马克思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素质的党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全面贯彻执行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选拔任用党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五民主集中制原则六依法办事原则第三条选拔任用党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全心全意为人民业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应当注重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成员的选拔任用参照本条例执行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参照本条例执行选拔任用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参照本条例执行第五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领导干部的职责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第六条党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做出实绩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策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省部级党领导干部还应当努力达到中央对高级干部提出的各项要求第七条提拔担任党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一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二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三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地厅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五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五年内累计三个月以上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六身体健康七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程序另行规定第八条党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越级提拔的应当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第九条党领导干部可以从党机关选拔任用也可以从党机关以外选拔任用党领导班子成员一般应当从后备干部中选拔第三章民主推荐第十条选拔任用党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第十一条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第十二条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一党委成员二人大常委会政府协的党组成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三纪委领导成员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的主要领导成员五下一级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成员六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协领导成员人选应当有民主党派工商联的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中的代表人物参加第十三条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主持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二填写推荐票进行个别谈话三对不同职务层次人员的推荐票分别统计综合分析四向上级党委汇报推荐情况第十四条个别提拔任职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和民主推荐的程序参照本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执行第十五条民主推荐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由本部门的领导成员内设机构领导成员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本部门人数较少的可以由全体人员参加民主推荐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人选参照上列范围执行第十六条领导班子换届由本级党委书记办公会根据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反馈的民主推荐情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本级党委常委会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经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沟通后确定考察对象对拟新进党领导班子的人选考察对象在本条例第十二条所列人员范围内进行公示个别提拔任职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第十七条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第十八条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所推荐人选不是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第十九条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可以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第四章考察第二十条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由主管方负责会同协管方进行第二十一条考察党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各级党委党组根据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制定具体考察标准第二十二条考察党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二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交换意见六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研究提出领导班子调整的初步方案向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汇报经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本级党委党组报告第二十三条考察地方党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一党委政府领导成员人大常委会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有关工作部门或者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四其他有关人员第二十四条考察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一考察对象上级领导机关有关领导成员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四其他有关人员考察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参照上列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考察党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和机关党组织的意见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第二十六条考察党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提拔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二主要缺点和不足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第二十七条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派出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第二十八条考察中了解到的考察对象的表现情况一般由考察组向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和本人反馈第五章酝酿第二十九条党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考察前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充分酝酿第三十条酝酿应当根据党领导职位和拟任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党委党组人大常委会政府协等有关领导成员中进行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应当征求上级分管领导成员的意见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门和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无党派人士中代表人物的意见第三十一条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主管方应当事先征求协管方的意见进行酝酿征求意见一般采用书面形式进行协管方自收到主管方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双方意见不一致时正职的任免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协调副职的任免由主管方决定第六章讨论决定第三十二条选拔任用党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属于上级党委党组管理的本级党委党组可以提出选拔任用建议第三十三条市地县市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由上级党委常委会提名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党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决定前应当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第三十四条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党委党组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党组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第三十五条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党委党组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三进行表决以党委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第三十六条需要报上级党委党组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必须呈报党委党组的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档案和党委党组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民主推荐材料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对呈报的材料应当严格审查第三十七条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第七章任职第三十八条实行党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提拔担任地厅司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七至十五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第三十九条实行党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提拔担任下列非选举产生的地厅司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为一年一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协工作部门的副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二纪委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的非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的领导职务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第四十条党机关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实行聘任制聘任制领导职务的每一个聘任期不超过五年可以连续聘任聘任程序另行规定第四十一条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党组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第四十二条党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按照下列时间计算一由党委党组决定任职的自党委党组决定之日起计算二由党的代表大会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人民代表大会协全体会议选举任命的自当选任命之日起计算三由人大常委会或者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自人大常委会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四由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自政府任命之日起计算第八章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第四十三条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推荐需要由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事先向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或者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党员介绍党委的推荐意见人民代表大会的临时党组织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人大代表中的党员应当认真贯彻党委推荐意见带头依法办事正确履行职责第四十四条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推荐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以本级党委名义向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交推荐书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说明推荐理由党委向人大常委会推荐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在人大常委会审议前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第四十五条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政府工作部门和机构的领导成员人选在党委讨论决定后由政府任命第四十六条领导班子换届党委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协的领导成员人选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主要领导成员人选应当事先向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中代表人物通报有关情况进行民主协商第四十七条党委推荐的领导干部人选在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任命或者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前如果人大代表或者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所推荐人选提出不同意见党委应当认真研究并作出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如果发现有事实依据足以影响选举或者任命的问题党委可以建议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按照规定的程序暂缓选举任命决定任命也可以重新推荐人选第四十八条党委推荐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落选后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可以推荐为其他职务人选也可以在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上再次推荐为同一职务人选党委推荐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在人大常委会未获通过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通过进一步酝酿可以在另一次人大常委会上继续推荐两次未获通过的不得再推荐为本地同一职务人选协领导成员候选人的推荐和协商提名按照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办理第九章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第四十九条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党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主要适用于选拔任用地方党委政府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党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以及其他适于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领导职务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内部进行第五十条报名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第五十一条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党委党组领导下进行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公布职位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二报名与资格审查三统一考试竞争上岗须进行民主测评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五党委党组讨论决定第十章交流回避第五十二条实行党领导干部交流制度一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地方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交流的重点是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成员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党委政府部分工作部门的主要领导成员二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十年的必须交流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另行规定同一地方部门的党正职一般不同时易地交流三党机关内设机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时间较长的应当进行交流或者轮岗四干部交流可以在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地方与部门之间党机关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进行五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六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原则上应当任满一届第五十三条实行党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党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担任县市委书记县市长职务以及县市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任职民族自治县另行规定第五十四条实行党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第十一章免职辞职降职第五十五条党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二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三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第五十六条实行党领导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第五十七条因公辞职是指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法律或者协章程的规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或者协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第五十八条自愿辞职是指党领导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任免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给予纪律处分党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辞职一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任职且不满解密期限的二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三有其他特殊原因的第五十九条引咎辞职是指党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第六十条责令辞职是指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党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第六十一条实行党领导干部降职制度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第六十二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第十二章纪律和监督第六十三条选拔任用党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一不准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二不准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三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四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党组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五不准拒不执行上级调动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六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七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或者干部在调离后干预原任职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八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九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十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第六十四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予批准已经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第六十五条实行党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第六十六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纪检机关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六十七条建立组织人事部门与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等有关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组织人事部门召集第六十八条实行党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凡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和分管领导成员的责任第六十九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下级机关和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上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纪检机关监察部门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和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核实处理第十三章附则第七十条本条例对工作部门的规定同时适用于办事机构派出机构以及其他直属机构第七十一条选拔任用乡镇街道的党领导干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第七十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办法由中央军委根据本条例的原则规定第七十三条本条例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第七十四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党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