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的原则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的要求第四条本条例适用的选拔任用范围第五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职责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第六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第七条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的资格第八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第九条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党政机关选拔任用也可以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第三章民主推荐第十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第十一条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第十二条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参加人员第十三条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的程序第十四条个别提拔任职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和民主推荐的程序第十五条民主推荐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人选第十六条领导班子换届确定考察对象程序第十七条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第十八条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所推荐人选不是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第十九条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可以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第四章考察第二十条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第二十一条全面考察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第二十二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经过的程序第二十三条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第二十四条考察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第二十五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和机关党组织的意见第二十六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第二十七条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派出的考察组组成条件第二十八条考察中了解到的考察对象的表现情况一般由考察组向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和本人反馈第五章酝酿第二十九条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考察前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充分酝酿第三十条酝酿应当根据党政领导职位和拟任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党委党组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等有关领导成员中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