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云南卷烟厂为一般纳税人,2014 年 7 月发生以下经济业务:
(1) 向烟农收购一批烟叶,开有具的专用收购凭证注明的收购价款 30 万
元,支付给运输公司运费 2 万元 (含保险费 0. 3 万元,装秀葛 0. 2 万元),
已取得运输发票。 (假定烟叶补贴由市财政承担)
(2 ) 将该批烟叶委托 A 烟丝厂加工成一批特制烟丝,支付加工药 1 万
元,已取得烟丝厂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批特
制烟丝已全部收回入库并用于生产特制卷烟。
(3 ) 向A 烟丝厂购入普通烟丝一批,取得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
用发票注明销售额 10 万元,当月其中的 60%被领用于生产乙类老烟。
(4 ) 当月生产乙类卷烟 100 标准箱,销售其中 80 箱,取得不含增值
税的销售收入 80 万元,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提供运输另收取运
输费用 2 万元。
(5 ) 将上述乙类卷烟 2 箱与某食品厂交换一批食品,已按照每箱1. 2
万元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取得食品厂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
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销售额 2. 4 万元,该批食品连同另 5 箱
乙类卷烟作为职工福利发放; 另有 3 箱乙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