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宗地出让合同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出让方中华人民共和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订立本合同第一条甲方根据本合同出让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和政府对其拥有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和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第二条甲方以现状或几通一平注根据具体情况定出让给乙方的宗地位于宗地编号面积为平方米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及现状或几通一平的具体情况如本合同附图所示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第三条略第四条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年自领取该宗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起算第五条本合同项下的宗地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是建设项目注根据具体项目用途情况定在出让期限内如需改变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应当取得甲方同意并依照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第六条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条件是本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