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GF4594451002成片开发土地出让合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出让方中华人民共和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和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第二条甲方依据法律和本合同规定出让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地下资源埋藏物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第三条乙方根据本合同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其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法律保护但不得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所不允许的活动乙方负有依法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土地的义务第二章定义第四条本合同所使用的特定词语定义如下地块指本合同项下甲方向乙方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范围即本合同第五条界定的范围总体规划指经中国政府批准的开发区域的土地利用和开发建设总体规划成片开发规划指依据总体规划编制的经中国政府批准的在受让土地使用权范围内各项建设的具体布置安排以及开发后土地利用方案公用设施指依照成片开发规划对地块进行综合性的开发建设建成的供排水供电供热道路通信等供公共使用的设施第三章出让地块的范围面积和年限第五条甲方出让给乙方的地块位于见附件地块地理位置略第六条第五条所指地块总面积为平方米第七条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年自取得该地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起算第四章土地用途第八条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地块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是建立一个以开办和经营工业项目建设项目为主的工业区综合区亦准许用地开办一些与之相配套的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注根据具体情况定第九条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条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条件使用土地第十条在出让期限内如需改变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应当取得甲方同意依照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第五章土地费用及支付第十一条乙方同意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费乙方向第三方转让时的土地增值税以及国家有关土地的税费第十二条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元人民币总额为元人民币第十三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共计元人民币作为履行合同定金定金抵作出让金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日内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第十四条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日内依照规定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第十五条乙方同意从年开始按政府规定逐年缴纳土地使用费缴纳时间为当年月日土地使用费每年每平方米为元人民币第十六条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将合同要求支付的费用汇入甲方的银行帐户内银行名称银行分行帐号为甲方银行帐号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时通知此类变更而造成误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迟收费乙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第六章土地使用权转让第十七条乙方在实施成片开发规划并完成全部公用设施建设形成工业用地和其他建设用地条件除土地出让金外项目连续投资必须达到投资总额的或建成面积达到设计总面积的或根据具体情况定后有权将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地块的余期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第十八条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受让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可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第十九条乙方在作出转让日前应通知甲方转让双方在转让合同签字后日内应将转让合同及有关附件的正本送交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换领土地使用证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第二十条自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第二十一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甲方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第七章土地使用权出租第二十二条乙方按本合同规定完成全部或部分地块的公用设施并建成通用工业厂房以及相配套的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等地上建筑物后有权作为出租人将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地块余期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第二十三条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出租人应当依照规定办理有关登记手续第二十五条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地块使用权出租后出租人必须继续履行本合同第八章土地使用权抵押第二十六条乙方有权将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地块余期使用权向一个或数个抵押人作出一个或数个抵押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签定的抵押合同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每一抵押所担保的债务必须是乙方为开发本合同项下的地块所承担的债务第二十七条乙方在作出抵押日前应通知甲方乙方在抵押合同签字后日内应将抵押合同以及由此获得的经公证的期票或贷款协议及有关附件正本送交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依照有关规定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被抵押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权人或第三人应在实现抵押权后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第二十八条依据第二十七条而取代乙方抵押权人或第三人享有并承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第九章期限届满第二十九条本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出让地块的使用权并无偿取得地块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第三十条本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乙方如需继续使用该地块须在期满天前向甲方提交续期申请书并经甲方同意在确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和出让金及其他条件后签订续期出让合同并重新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第三十一条本合同存续期间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甲方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提前收回出让地块的使用权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第十章不可抗力第三十二条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负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第三十三条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件或电报电传或传真的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第十一条违约责任第三十四条如果一方未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五条如果由于甲方的过失而致使乙方对该地块使用权占有的延期甲方应赔偿乙方已付出让金的违约金第三十六条乙方在该地块上未按开发计划进行建设应缴纳已付出让金的违约金连续两年未投资建设的甲方有权无偿收回该地块土地使用权第三十七条如果乙方不能按时支付任何应付款项出让金除外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纳费用的缴纳滞纳金第三十八条如果乙方未按合同规定期限和要求完成公用设施建设则应在规定完成日期至少日前通知甲方如果甲方认为必要可根据情况适当延长完成日期如没有在规定期限内通知甲方或甲方有理由认定上述延期理由无法成立并不同意延期甲方有权无偿收回部分土地使用权该部分土地使用权占全部土地使用权的比例与未开发的公用设施占全部要求开发的公用设施比例相等第三十九条在颁发土地使用证后因不可抗力的特殊情况乙方在年内未能招引并安排该地块内所有兴建的项目则应在规定日期至少日前通知甲方经双方协商可根据情况适当延长本合同规定的建设期限否则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并安排建设项目地块的使用权第十二章通知第四十条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时起生效双方的地址应为甲方乙方法人住所地法人住所地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电话号码电传电传传真传真电报挂号电报挂号任何一方可变更以上通知和通讯地址在变更后日内应将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第十三章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第四十一条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第四十二条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四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经有权一级政府批准后生效第四十四条本合同采用中两种文字书写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两种文字如有不符以中文为准合同的中文正本一式份双方各执份第四十五条本合同于年月日在中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签订第四十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中华人民共和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土地管理局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乙方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附件土地使用条件成片开发经营项目一成立开发企业土地使用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成立从事土地开发经营的开发企业开发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取得开发区域的土地使用权开发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管理但在其开发区域内没有行政管理权和司法管辖权开发企业与其他企业的关系是商务关系开发企业的经营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其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二界桩定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正式签订后日内市县土地管理局会同开发企业依出让宗地图各界址点实地核定所示座标的界桩面积无误后双方在出让宗地图上签字认定界桩由开发企业妥善保护不得私自改动界桩遭到破坏或移动时应及时报告市县土地管理局请求恢复界址测量重新埋设界桩三土地利用要求开发区域内土地使用必须符合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开发区域内生活配套设施用地应控制在总用地的以内开发企业应编制开发区域内的成片开发规划成片开发规划应在得到批准后实施开发区域在城市规划范围内的开发企业拟定的成片开发规划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并按有关规定报省级政府批准严格按批准的规划实施如确需修改必须征得原批准机关同意四公用设施开发区域内的全部公用设施由开发企业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建成并使其达到中国现行设计和施工规范标准开发企业投资建设区域内自备电站热力站水厂等生产性公用设施的可由开发企业自主经营也可交地方公用事业企业经营公用设施能力有富余需要供应区域外或需要与区域外设施联网运行的开发企业应与地方公用事业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合同按合同规定的条件经营开发企业需接引区域外的水电热等资源提供接点和服务的须与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另签合同并由地方公用事业企业负责经营开发区域的邮电通信事业由邮电部门统一规划建设与经营也可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主管部门批准由开发企业投资或者开发企业与邮电部门合资建设通信设施建成后移交邮电部门经营并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对开发企业给予经济补偿开发企业可以按照国家交通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划建设和经营专用港区和码头开发区域地块范围涉及海岸港湾或者江河建港区段时岸线由国家统一规划和管理公用设施完成后开发企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组成一个或多个对公用设施进行开发经营为目的的合资合作企业开发企业必须根据总体规划要求在该开发区域内为政府行政司法管理部门无偿提供公用设施如办公用房等相邻双方必须相互合作并根据需要授予对方必要的相邻权以及其他权利以保证开发区域与相邻区域的交通往来和开发建设的顺利进行五设计施工竣工开发区域内的建筑设计建筑用途等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要求及成片开发规划涉及交通管线消防环保人防绿化等须报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后建设交由地方政府派出机构管理开发企业在签订本合同日内按批准的规划设计图纸和施工设计图纸动土施工并在年月日以前建成不少于平方米的标准或专业厂房六项目引进开发企业负责吸引投资者到开发区域投资并保证自土地使用证颁发之日起年内招引并安排区内所有的建设项目年内所有建设项目全部竣工投产在开发区域内兴建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应符合成片开发规划的要求并按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的有关规定报经中国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在开发区域举办企业应符合国家有关投资产业政策的要求属于下列情况的项目不得兴建有污染环境又无符合规定的环保措施的项目为中国政府所禁止的建设项目和生产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