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协议
编号:
甲方《公司):
乙方《员工):
鉴于乙方在甲方任职,并获得甲方支付的相应报酬,双方当事人就乙方在任职期间及离职以
后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订定下列条款共同遵守:
第一条 ”双方确认,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 因懂行职务或者主要是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
业务信息等产生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有关的所有权均属于甲方享有,甲方可以在其业务
范围内充分自由地利用这些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进行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 乙方应当依
甲方的要求, 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和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等, 协助甲方取得和行使有关的所有权-
第二条”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所完成的、与甲方业务相关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乙方
主张由其本人享所有权的,应当及时向甲方申明;, 经甲方核实,认为确属于非职务成果的,由乙
方享有所有权,甲方不得在未经乙方明确授权的前提下利用这些成果进行经营,亦不得自行向第
三方转让。
5一) 乙方没有申明的,推定其属于职务成果,甲方可以使用这些成果进行经营或者向第三
方转让; 即使日后证明实际上是非职务成果的,乙方亦不得要求甲方承担任何经济责任。
【5二) 乙方申明后,甲方对成果的权属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通过甲
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判解决。
第三条”乙方在四方任职期间,必须遵守甲方规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章、制度,
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甲方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之处,乙方
亦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其于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
何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以保持其
机密性。
第四条 除了懂行职务的需要之外,乙方承诺,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以泄露公布、发布、
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制度的规定不得知悉该项秘密
的甲方的其他职员》 知悉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他人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
秘密信息,也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秘密信息。
第五条”双方同意,乙方离职之后仍对其在甲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甲方或者虽必
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
义务和不抽自使用有关秘密信息的义务,而无论乙方因何种原因离职
(一) 乙方离职后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为自离职之日起二年内 。
(二)》 乙方认可,甲方在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时,已考虑了乙方离职后需要承担的保密义务
故而无须在乙方离职时另外支付保密费。
第六条“乙方承诺,在为甲方履行职务时,不得描自使用任何属于他人的技术秘密或其他
商业秘密,亦不得擅自实施可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若乙方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臻甲方得受第三方的侵权指按时,乙方应当承担甲广为应诉而支付
的一切费用;甲方因此而承担侵权赠偿责任的,有权向乙方追偿。上述应诉费用和侵权赔偿可以
从乙方的工资报酬中扣除
第七条“乙方在用行服务时,按照四方的明确要求或者为了完成四方明确交付的具体工作
任务必然导臻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若四方唱受第三方的侵权指控,应诉费用和侵权赔偿不得由
乙方承担或部分承担。
第八条 “乙方承诺,其在转方任职期间,非经四方事先同意,不得再与四方经营同类产品或
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担任任何职务,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合伙人
董事、监事、经理、代理人、顾问等
第九条“乙方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甲方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表
格、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碰盘、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裁体,均归甲方所有,而
无论这些秘密信息有无商业上的价值,若记录着秘密信息的载体是由乙方自备的,则视为乙方已
同意将这些载体物的所有权转让给甲方,甲方应当在使用后返还这些哉体时,给予己方相当于载
体本身价值的经济补偿
第十条“乙方应当于离职时,或者于四方提出要求时,返还全部属于甲方的财物,包括记
载者甲方秘密信息的一切载体;但当记录着秘密信息的栽体是由乙方自备的,且秘密信息可以从
载体上消除或复制出来时,可以由甲方将秘密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