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出资的法律问题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具有其本身的财产价值同时也是许多公司赖以经营的重要手段和条件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生产方式的变革知识产权在公司经营中的作用和地位日愈突出知识产权已成为重要的法定出资形式之一然而公司法有关知识产权出资的法律规定与实践中的出资需求不甚符合对知识产权利用中的一些理论概念的模糊认识亦影响实践中对知识产权的正确利用对比两法有关知识产权出资标的规定可见两者的要求基本相同只是后者的专有技术一词被前者的非专利技术代替有人认为专有技术与非专利技术称谓上有差异而含义是相同的实际上专有技术与非专利技术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专有技术是指具有专有性权利特征的技术这类技术包括专利技术和技术秘密而非专利技术则指没有专利权的一般公知技术和技术秘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以并列方式规定的出资标的专有技术与工业产权都包含有专利权的内容在外延上发生部分重合立法用语以非专利技术取代专有技术的这种变化反映了人们对这两个概念理解上的深化由于一般公知技术缺乏专有性无甚利用价值实践中非专利技术出资基本上是以技术秘密为标的的出资至于工业产权的范畴理论上存在有狭义与广义的两种不同解释狭义的工业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