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王眶,男,32 岁,江西省九江市人,汉族,大专文化,暂住广东省
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麻布新村自立大道 1 号 301,现在押。
上诉人因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案,不服次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于2017年3月30日作出的(2017)粤第 0306 刑初 323 号刑事判决, 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撒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7)粤第 0306 刑初 323 号刑事判决书。
2. 改判被告人不构成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
上诉理由
1,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王由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
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所保护的法益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尽管现
有的司法解释将人工驯养繁殖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也列入定罪对象,但应
予以区别对待,我国数千年养鹦药都不犯罪,即便鹦箱属于野生保护动物,但涉
案鹦更全系被告人自己繁殖养育,而不是从野外直接抓回来的, 不具有社会危害
性,反而增加了鹦静数其,有益而无害,以之治罪与刑法中“保护珍贵、濒危野
生动物”的立法宗旨相违背。 若将人工养殖的鹦现认定为源危野生动物,是典型
的机械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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