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王眶,男,32 岁,江西省九江市人,汉族,大专文化,暂住广东省
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麻布新村自立大道 1 号 301,现在押。
上诉人因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案,不服次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于2017年3月30日作出的(2017)粤第 0306 刑初 323 号刑事判决, 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撒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7)粤第 0306 刑初 323 号刑事判决书。
2. 改判被告人不构成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
上诉理由
1,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王由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
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所保护的法益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尽管现
有的司法解释将人工驯养繁殖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也列入定罪对象,但应
予以区别对待,我国数千年养鹦药都不犯罪,即便鹦箱属于野生保护动物,但涉
案鹦更全系被告人自己繁殖养育,而不是从野外直接抓回来的, 不具有社会危害
性,反而增加了鹦静数其,有益而无害,以之治罪与刑法中“保护珍贵、濒危野
生动物”的立法宗旨相违背。 若将人工养殖的鹦现认定为源危野生动物,是典型
的机械司法。
2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王鹏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用于牟利。上诉
人为深圳一普通务工者,夫妻都有稳定工作,父母也有退休金, 生活虽不富裕但
也并不后据,最初接触是静也是出于爱心, 之后的饲养、繁殖纯粹是出于对于遇
慌的喜爱,平日对于遇艇的照顾也是尽心尽力,养殖是自娱自乐。但孩子4个月
时,查出患有先天性巨结肠,不久之后,患有乙肝多年的配偶又被查出了胆圳结
石,因精力不足照顾鹦牲,并不是出于牟利目的。
3. 法院将从上诉人王鹏处查获的 45 只鹦鹉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