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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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溺在感情里 上传于:2024-05-04
东北财经大学网络教育 课程考试论文〈案例) 考核 课程名称 作者 季 猛 学籍批次 1109 学习中心 徐州 层 次 高中起点专科 专业 法律与事务 一、现场勘查笔录 时间: 2010年 10 月28 日 xx 时 xx 分至 28 日 xx 时 xx 分 地点: 东二埠六号楼 1 单元 3-101 参加和人姓名、单位、职业: 王明,大连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侦支队技术 大队,刑警, 张兰,大连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俩支队技术大队,刑警。邀请前 文术,男,家住东二埠 6 号楼,吴志航,男,家住东二埠 6 号楼为现场勘查见 证人。 勤查过程及结论: 报案人王小称,2010年 10 月 28 日星期四下午四点, 他回到东二埠六号楼 1 单元 3-101 房内, 发现家中书房窗户大开, 现场已作保护, 请求派员勘查现场。 接报后,我刑侦支队技术大队民警王明,张兰,于 16 时 50 分赶到现场, 并开始对现场进行勘查。勘查时,xxx 和 xxx 作为现场勘查见证人。 现场勘查从 17 点 10 分开始,当日天气晴,微风,湿度 40%,现场灯光 为自然光结合强光手电。 现场位于大连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东二埠派出所界内,东侧为四川路,南 便为永安道,西侧为贵州路,北侧为北海大道,中心现场位于东二埠六号楼 1 单元 3-101 房。 勘查顺序由四周向中心逐步展开,现场为楼房居住区,砖混结构,现场 位于 1 楼。屋内卧室、厨房、卫生间位置…。书房 x 侧窗户呈开局装,xx 部位 有明显翻动,笔录中不要体现被盗物品,可以描述物品摆放位置的情况,因为 你不知道被盗物品是否真实存在,你只是客观描述你所看到的情况。被盗物品 情况详见询问笔录 。 基查中拍摄现场照片 xx 张,绘制平面示意图 xx 张。 提取痕迹物证情况: 鞋印一枚《提取方法及部位) 指印一枚《提取方法及部位) 掌印一枚〈提取方法及部位)。 现场勘查于 18 时 30 分结束。 指挥人: 王帅 勘查人: 王明、张兰 拍照人: 张兰 见证人: 胡文杰、吴志航 记录人: 张兰〈所有名字后签字) 二、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决书 (2011) 淮民初字第*#**号 原告张**,男,汉族,1980 年 10 月 10 日出生,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 CR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江苏省**s*#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男,汉族,1978年 11 月11 日出生,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 本 委托代理人汪某某,江苏省**s#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六诉被告李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 2011 年5月5 日受理后, 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 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六诉称,原千张*#与被告李**系表兄弟关系,2009 年 3 月,被告李 衬与他人合伙办厂,但缺乏资金,原告得知被告缺乏资金的情况下,主动提出 说让被告拿自己的钱用,遂和被告一起到当地建设银行取出其银行卡内的存款 共计 10 万元,然后立即存在了被告人的银行卡中。2009 年 4 月,被告与他人合 伙办的厂顺利投产开业。2010 年 1 月,原告因病住院做手术急需用钱,原告要 求被告返还借款 10 万元,但被告迟迟不予返还。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 不当得利关系,受益人应向原告返还不当得利及其草息。因此提出要求原告返 还不当得利人民币 10 万元并从 2010 年 1 月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支付利息, 并要求被告赔偿损失,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李拉辩称,本案是赠与法律关系而非借贷法律关系。赠与合同是诺成 性合同,行为人交付赠与物即为赠与合同的履行,本案被告取得财物系赠与的 结果。 根据原、被告的诉状意见,本院确定案件的争议焦点为: 原、被告双方是 何种法律关系,被告是否应当返还相应的财产。 原告针对争议焦点提出下列证据: 1、证人张*、张炸、李*、李**等证人 证言,证实自己当初只是为了帮助被告李**,并没有赠与被告的意思表示; 2、 原告提供给法院自己在银行取款时的取款赁条,证明自己曾经在银行取款; 3、 原告申请法院调取得的原告将钱物存到被告银行卡时的存款任条及款时的录 像,证明自己将诉争财产存入了被告账户。 经庭审质证,被告认为上述证人均系原告亲属,其证言不能采纳。对于上 述第二、第三两份证据为提出质证意见。被告在庭审中向法院提供证据。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及诉状意见,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 原、被告系 表兄弟关系,2009 年 3 月,被告在得知原告因与他人办厂缺乏资金的情况下, 主动提出帮助原告 10 万元。2010 年 1 月,原告生病住院需用钱,要求被告返还 存入被告名下的 10 万元存款。被告认为该款系原告赠与被告的,不应当返还。 庭审中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问形成不当得利关系,受益人应向受损人返还不当 得利及其草息。 本院认为,原告在了解到被告继续资金的情况下,将自己银行卡中的资金 存入被告的银行卡中的行为,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形成借贷合同关系,被告 认为原、被告之间形成赠与合同关系,这表明原、被告之间对合同的成立缺乏 一致的意思表示,故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现原告以原、被告之间形 成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被告予以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92 条规定,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 受损失的人。被告未能提供合法占有 10 万元钱物的合法依据,且造成原告的财 产损失,故被告取得该笔款项属不当得利,被告应当返还原物及原物产生的草 息。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 10 万元及利息的请求, 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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