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居住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管理规定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及零星住宅以下统称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管理保障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合理配置维护小区业主和开发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等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泰州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居住小区第三条居住小区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各专项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步规划建设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邮政商业服务社区管理服务和市政公用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其中教育医疗卫生社区管理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住宅总规模总建筑面积下同开发完成之前建成交付使用其他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住宅总规模完成之前建成交付使用第四条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应坚持统筹规划可持续发展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使用性质相近或可兼容的公共服务设施应综合设置第五条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水平应当和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在符合规定指标总量的前提下可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统一规划合理布置第二章权属界定与管理第六条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分为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和非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两种第七条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是指不以盈利为目的建设成本适宜列入小区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