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 押 合 同
本合同由合同当事人于 年 月 日在 市/区/县签署。
抵押人: 。
身份证号或注册号: 。
住所: 。
电话: 。
抵押权人: 。
身份证号: 。
电话: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为确保编号为 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履行,抵押人愿意以自有财产抵押,作为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的担保。抵押权人同意接受抵押人的财产抵押。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债权情况
1.1 抵押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借款。
1.2 抵押担保的主债权的数额:人民币(大写) 元整。
1.3 抵押担保的债权人: ,债务人: 。
第二条 担保范围
本合同项下抵押担保的担保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债权实现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或仲裁费)、律师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差旅费等)。
第三条 担保期限
本合同项下抵押担保的担保期限为:主合同约定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第四条 抵押财产
4.1 抵押人同意以其名下拥有的 作为抵押财产,(抵押财产详细情况见本合同附件:《抵押物清单》)。
4.2 抵押人将上述财产抵押给抵押权人,并办理相关抵押登记手续,赋予抵押权人以第一优先受偿权,在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抵押权人就处置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第五条 抵押财产价值
抵押人与抵押权人一致确认,本合同项下全部抵押财产(包括附属设施)共作价人民币(大写) 万元整,抵押率为 %。
第六条 抵押财产保管
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商一致,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按照本条以下第 项的方式进行保管:
6.1 抵押财产由抵押人自行保管,抵押人应妥善保管抵押财产,在抵押期内负有维修、保养、保证抵押财产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抵押权人的检查。
6.2 抵押财产由抵押权人收执和保管,并由抵押权人向抵押人收取保管费用。抵押权人应妥善保管抵押财产,未经抵押人同意不得擅自处置抵押财产。
第七条 抵押财产保险
抵押权人认为抵押财产需要办理保险的,由抵押人办理财产保险,并将保险单证原件交抵押权人保存。投保期限应长于主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若主合同项下借款延期,抵押人须办理延长投保期的手续。抵押财产如发生毁损、减值,抵押权人有权从保险赔偿中优先受偿。
第八条 抵押财产处分限制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擅自转让、出售、赠与、出租、出借或再次抵押抵押财产。
第九条 抵押财产意外毁坏的风险承担
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因意外损毁的,按照以下约定承担相关风险:
9.1 抵押财产由抵押人保管的,抵押财产损毁的风险由抵押人自行承担,抵押财产因抵押人保管不善造成减值或毁损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财产原状,或提供经抵押权人认可的新的抵押财产。
9.2 抵押财产由抵押权人保管的,抵押财产因抵押权人疏于管理造成损毁的,应当对因抵押财产损毁给抵押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费用承担
本合同项下有关公证、保险、鉴定、登记、运输、保管等费用,以及抵押财产税费和相关费用均由抵押人全数承担。
第十一条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合同。合同未达成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第十二条 抵押人的合并、分立、解散及破产
若抵押人为企业的,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人如发生分立、合并,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项下义务。
第十三条 抵押财产的处分
13.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抵押财产。
13.1.1 主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借款人未依约清偿借款本息及费用或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清偿借款本息及费用;
13.1.2 借款人解散或破产;
13.1.3 借款人死亡而无继承人履行还款义务的 。
13.2 若处置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借款本息和相关费用的,抵押权人有权另行追索;价款偿还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后还有剩余的,抵押权人应如数退还给抵押人。
第十四条 抵押登记设定及注销
14.1 若本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