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担保及不动产抵押若干规定为了加强国有企业对外担保抵押行为的风险防范维护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国有资产运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本着慎重严格可操作的精神现就集团公司的对外担保抵押具体规定如下一担保抵押是指担保人抵押人和债权人之间的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抵押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责任的行为二对外担保抵押的条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与集团公司有较长时期正常业务交往有诚信的单位生产经营状况良好和银行信誉具有A级的企业或单位相互对等担保抵押的单位董事会决议中认可为其担保抵押的单位三对外担保抵押的程序要求担保抵押的单位必须提前37天上报申请担保抵押的请示文件说明用途并填写担保抵押表提供企业基本情况工商登记企业法人代码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提供最新或最近的真实的财务报表提供依法可以抵押或质押的财产或可以操作的反担保担保抵押审核部门先后程序为办公室律师资财部办公室负责所需资料担保抵押条件的收集和审核律师负责对所有法律文本的审阅资财部负责企业资产状况和信用或抵押担保的审核四对外担保抵押的审核和审批权限凡一次性担保抵押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含1000万元由董事会授权总经理批准凡一次性担保抵押金额在10002000万元的含2000万元由23以上董事会签同意董事长签署批准凡一次性担保抵押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由全体董事会签批准五对外担保抵押的管理和责任资财部应建立担保抵押档案建立担保抵押明细台帐管理好有关合同资料定期每月了解被担保抵押单位的生产经营状况有情况立即报告减少担保抵押风险各单位的对外担保情况要纳入集团公司资财部的网络管理下属企业之间或对外担保抵押需报上级公司审批当担保抵押到期或之前被担保抵押人无法偿还债务时由资财部提出法律部门应立即采取资产保全措施对违反对外担保抵押条件和审批权限擅自对外担保抵押的个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同时进行必要的经济罚款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六本规定解释权属集团公司资产财务部七本规定自董事会批准发文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