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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劳动合同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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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马桃花时青山共有期 上传于:2024-07-02
劳 动 合 同 甲方(用人单位): 法定代表人: 乙方(劳动者): 性 别: 身份证号码:  文化程度:  家庭住址: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期限类型为 期限劳动合同(填“有固定/无固定”中一项)。   本合同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合同期限届满即行终止。如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延续,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 岗位(工种)工作。 工作地点: 。 第三条 甲方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及乙方的工作能力,在征得乙方同意后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乙方应按照甲方的岗位职责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四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标准工时。   执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乙方每日工作不超过八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四十小时。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法定节日除外)不应超过计算周期内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的部分按延长工作时间处理。对从事第三级以上(含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工作的员工,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十一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时制。   第五条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的,加班报酬按:延长工作时间,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报酬;休息日加班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报酬;法定休假日加班工作,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报酬。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四、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六条 甲方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建立、健全符合安全卫生的操作规程,保障乙方安全与健康。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甲方应当定期组织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甲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未成年工和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的女职工提供劳动保护。   五、劳动报酬   第七条 乙方执行标准工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甲方每月 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为¥ 元。试用期间的月工资¥ 元。 第八条 乙方在法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九条 甲乙双方应按国家和当地社会保险机构的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缴费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医疗保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和医疗待遇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或甲方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的规章制度执行。   七、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 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应当公示,或者告知乙方,乙方应严格遵守。   八、劳动合同的变更   第十三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   第十四条 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本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第十五条 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九、劳动合同的解除   第十六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七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十九条 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以及重大技术革新、转产、经营方式调整、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终止、解除本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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