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协议
保密协议
加微信 1129906462 获取更多财税资料原稿
本《保密协议》 ( 下称“本协议”) 由以下双方于 2017年国月_国日
在 答署
昌方
注册地址 :
法定代表人
乙方
住所或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鉴于 ; 甲乙双方拟进行 国国项目合作 ,为保证该项目相关工作的顺利实施 ,
本协议中的双方在其依法必行各自职责的工作过程中需要获取和知悉有关对方及其
本次项目合作的相关信息并据此出具相关专业意见,同时本协议双方为推进和完成
本次合作相关工作刘需要向其他相关方提供有关信息.
基于上述情形 ,为保证本次合作项目的顺利实施并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本协议
双方就有关保密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定义
1 .保密信息 : 本协议任何一方就本次项目合作工作向本协议其他方提供的所有
涉及信息提供方的专有和保密的信息 , 该信息从未对外公布过亦未为公众所知悉 ,
且该信息是以书面、录音、录像、照片、磁 ( 光 ) 盘、数据电文 ( 包括电传、电,
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电子文档 ) 或口头形式提供的.
2 . 信息提供方 : 指依照本协议规定向本协议其他方提供保密信息的一方当事
人
3 . 信息接受方 : 指依照本协议规定接受信息提供方所提供保密信息的一方当事
人.
4 . 协议双方 : 指签轩本协议的甲方和乙方.
5 . 第三方 : 指本协议双方之外的任何第三人.
第二条保密信息的提供
1 . 本协议所述之保密信息均由协议双方为实施本次项目合作之目的而提供
2 . 除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规定或有关主管部门有要求或
协议双方另有约定外,保密信息的所有权归属于信息提供方、
3. 本协议一方向另一方披圳保密信息并不构成向另一方转让或者授予其任何知
识产权的权益。
第三条保密义务
1 本协议双方中的信息接受方保证不向与本次项目合作无关的任何第三方 ( 包
括协议双方及其所属或关联企业内与本次项目合作无关的人员 ) 透韦信息提供方就
本次项目合作所提供的保密信息 ( 包括但不限于本次项目合作的方案、时间安排、
价格等非公开的信息以及本协议他方为本次项目合作而提供的保密信息 ) -
2 . 本协议双方中的信息接受方仅能将信息提供方提供的有关本次项目合作的保
密信息用于本协议规定的目的。
3 . 本协议双方中的信息接受方及其工作人员对信息提供方就本次项目合作所提
供的保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只得将该等保密信息提供给本方负责决策或实施本次
项目合作相关事宜以及具体参与相关工作的人员、而不得透雷给与本次项目合作无
关的任何人 包括协议双方内部未参与本次项目合作工作的其他人员 ) ; 同时承诺
不将其获得的保密信息用于与本协议规定之目的无关的任何其他用途。
4 信息接受方如发现保密信息已经或可能泄密时,应及时采取补教措施防止进
一步扩大,并及时告知信息提供方。
5 乙方确实因业务需要 ,需将商业秘密介绍给第三方时 ,须事先征得四方的许
可.
第四条协议双方的保密义务不适用于以下情形
1 . 根据当时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为实施本次项目
合作而必须对外披堆的信息,但应在依法披露后立即通知本协议另一方;
2 . 中国境内任何有管辖权的政府部门、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要求予以公开或
披吉的本次项目合作之任何信息 ;
3 . 中国境内的司法机关以命令、裁决、裁定、判决要求协议一方陈述、说明或
披吉的本次项目合作之任何信息 ;
4 , 信息接受方在获得信息提供方所提供的保密信息以前,已经通过非保密的途
径或方式知悉该信息且该信息提供者并不承担本协议约定之保密责任,无论该信息
上是否已经信息提供方标明“应予保密”或“属于专有”或者以其他书面方式明示
需要保密 ;
5 . 非因协议双方的过错造成保密信息泄露,或保密信息通过非协议双方过错的
方式被公众所知下.
第五条保密信息的返还
在本协议终止或本次项目合作完成或终止后 ,应信息提供方的要求, 信息接受
方应将信息提供方为实施本次项目合作提供的保密信息及其载体返还给信息提供方
或予以销山, 并且在信息提供方要求下,信息接收方应以书面方式确认所有保密信
筷及载体已返还或销毁 ; 但按当时生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应
任何有管辖权的政府部门、司法机关、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将提供的保密
信息留存工作底稿或档案等除外。
第六条不可浦越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