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信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乙方承租甲方铺面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铺面房的位置、面积、装修设施情况:
1、甲方出租给乙方的铺面位于 ,铺面面积为: 。
2、该铺面现有装修及设施、设备情况(详见合同附件一)
第二条 租赁期限、用途:
1、本合同租赁期限为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租期届满,乙方如需续租,应在租赁期届满 个月之前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3、本铺面租赁用途: 。
第三条 合同押金、租金、租赁期相关费用及税金:
1、合同生效以后,乙方向甲方交付押金 。合同期届满,如乙方没有申请续租,甲方应于合同届满之日起 日内退还乙方全部押金。
2、乙方应按月交纳租金,租金为: 。
3、租赁期间,房屋和土地的产权税由甲方依法交纳。如果发生政府有关部门征收本合同中未列出项目但与该房屋有关的费用,应由甲方负担。
4、乙方须对自己的经营行为负责,依法按时交纳应由其负担的各项税费;
第四条 房屋维修及改造:
1、甲方承担租赁物的维修义务。租赁期内,甲方主动提出维修的,须提前 5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配合。
2、乙方应合理使用租赁物,因使用不当造成甲方损坏的,乙方须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对租赁物进行改造需经甲方书面同意,改造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未经同意擅自改造的,如造成甲方损失,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第五条 房屋的转让与转租:
1、租赁期间,甲方不得转租、转让或出售该租赁物,需保证乙方租赁权利。如甲方违约需承担乙方损失。
2、乙方可将租赁物转租或转让给第三人。有关转租和转让的条件及程序事宜由乙方自行决定,但需提前与甲方说明。
第六条 双方保证条款:
1、甲方保证本合同及《附属设施清单》所列设备、设施及有关照明、供水、消防等公用设备的正常使用安全。
2、甲方保证按乙方要求提供满足乙方经营需要的车位,并确保该车位的正常使用。
3、乙方应保证自己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不得无证经营、违法经营。
4、乙方可于政府征收或收回出租物业的任何部分当日起的十五天内,选择终止本合同,如有关征收当局给予补偿,甲方应确认乙方成为由于租赁店面经营年限不足而导致经济损失及设备报废产生损失等原因而给予赔偿的当然受益人。
第七条 合同解除: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任意一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法定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2)自然灾害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3)一方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责令关闭的。
(4)任意一方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