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箱租赁合同书
出租方(甲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居民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方式:
承租方(乙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居民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方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保管箱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乙方向甲方租用位于 (地址)的第 号保管组 个。
第二条、对价缴付方式,乙方同意就下列方式择一打“√”,租用保管箱:
1.租金及保证金。
2.押金(免再缴付租金及保证金)。
3. 。
第三条、租用期限
1.保管箱租用期限(以下简称租期)自××年××月××日起算,以 为一期。
2.乙方于期满时依第四条第二款或第五条方式缴足租金及保证金或押金,本租约展延一期。
3.原缴付对价方式如有变更者,均自变更日起重新算租期。
第四条、租金
1.租金应在起租日及续约日,保证金或押金应于起租日,由乙方依当时甲方公告的租金费率标准或者当事人特别约定的租金费率缴付。保证金于续约时如有调整,其差额应由乙方补足或由甲方退还。
2.以押金方式承租的,乙方于租期届满愿意续租,而甲方费率标准变动时,甲方应于租约到期前,以书面列明调整后的费率及应补缴或退还押金的差额及补缴的期限(至少三十日以上),通知乙方自下一租期起适用新费率。在书面通知补缴押金差额期间尚未届满前,或甲方未为书面通知时,视为依本租约条件续约。
3.前项情形于下一租期届至前,费率有调降的,仍应适用新费率。
第五条、转账授权条款
1.本租约每期应缴的租金以及应补缴或退还的保证金及押金差额,乙方委托甲方于到期时:
(1)不通知乙方;
(2)通知乙方后;
(3)通知乙方后,乙方未于七日内通知甲方有关差额的退补方式。
2.同意就乙方开立于甲方银行、分行存款第号账户存款,自动转账代缴或将退款径行存入,并以本租约为授权证明。
3.本租约存续期间,有第三条第三款情形者,其差额应由乙方补足或由甲方退还。
第六条、保证金或押金的抵扣
乙方因违反本租约约定,对甲方负有损害赔偿责任,于损害赔偿金额确定时,同意甲方直接就所缴保证金或押金抵扣,抵扣不足的,仍由乙方负责补缴。
第七条、乙方开箱手续
1.乙方开启保管箱应凭钥匙、原留签名或其他约定的方法,填写开箱纪录卡,经甲方核验后会同开箱,至开箱后除另有特别约定外,甲方不得继续会同办理,其或存或取,由乙方自理。但入库人数众多时,甲方有权合理限定同时进库开箱的人数。
2.第三人持有保管箱钥匙及乙方原约定之辨识方法,申请开启保管箱,除另有特别约定外,双方同意视同乙方本人申请开箱,甲方不得拒绝。
第八条、置放物的范围与限制
1.保管箱由乙方自行置放有价证券、权利证书、贵重物品、纪念品及其他物品文件等,但不得置放危险物品、违禁品、易爆易燃品、有碍公共安全或卫生物品及潮湿有异味,容易腐坏变质的物品。
2.乙方违反前款规定,致使保管箱或库房其他设备或使第三人放置的物品受到损害时,均由乙方负赔偿责任。
3.若有事实足令甲方怀疑乙方违反第一款约定,甲方得通知乙方于指定期限内处理,但为避免危害公共安全,或因司法、警察机关调查犯罪之需要,甲方得不通知乙方直接行会同司法或警察机关依法搜索或扣押置放物;置放物被扣押的,甲方应将该情形通知乙方。
第九条、保管箱钥匙的持用、留存与保管
1.保管箱钥匙备有两把,一把交乙方持用,一把由乙方与甲方共同加封后留存甲方,承租期满退租时,乙方领用的钥匙应归还甲方。
2.甲方于租约终止前,不得使用上述封存的钥匙。但有第八条第三款但书、第十七条及第二十条情形的,不在此限。
3.乙方不得自行依样配制钥匙,一经发现即由甲方无条件没收销毁复制钥匙;因此发生纠纷与损害的,应由乙方负赔偿责任。
4.乙方遗失钥匙应付赔偿金 元(大写: 元整),因而致甲方或第三人受有损害的,应由乙方负赔偿责任。
第十条、甲方的注意义务
1.甲方对于保管箱及放置保管箱场所的安全、防护及修缮、开箱手续,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
2.甲方提供保管箱及放置保管箱的场所,若未达到主管机关所订定的基本安全标准,或甲方对于进出开启保管箱的作业手续未完全依照其所订作业规章和本合同约定的程序操作者,推定甲方未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上述基本安全标准,附录于本合同之后,而为本合同的一部分,于该标准提高时,依新标准适用。
第十一条、损害赔偿责任
1.因保管箱的设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使乙方的置放物发生被窃、灭失、毁损或变质损害的,除另有特别约定外,双方同意依下列方式办理:
(1)乙方于损害发生后申报其置放物品内容及损失金额,在未超过人民币 元之范围内,由甲方依据乙方申报损失的金额径予赔偿。
(2)乙方主张其损害逾前款金额者,在乙方举证证明其置放物品的内容及价值后,由甲方按乙方的实际损害负金钱赔偿责任,但最高赔偿金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
2.前款第二项的情形,乙方能证明甲方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不受最高赔偿金额的限制。
第十二条、乙方或其继承人的通知义务
1.乙方或其继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即以书面或甲方语音服务系统或专线电话通知或其他约定方式通知甲方:
(1)遗失钥匙或变更密码。
(2)更换或遗失印鉴。
(3)变更姓名。
(4)乙方为法人团体,变更组织或代表人姓名。
(5)因继承开始或其他重大情形暂停保管箱的使用。
2.甲方于前款第一、二、五项通知到达后至乙方办妥各项作业前,应停止本保管箱的开启作业。对因未停止而导致乙方或其继承人的损失,应负赔偿责任。
3.乙方或其继承人未依第一款规定通知甲方时,因此所受的损失,甲方不负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租期届满未续租
1.租期届满,乙方应到甲方处办理续租或退租手续。
2.租期届满,于乙方办妥退租或续租手续并补缴租金或缴交逾期损害赔偿金和违约金前,甲方应停止会同开启保管箱。
3.逾期办理退租的,自原到期日起,到办理退租手续之日或破封开箱之日止,计收逾期损害赔偿金及违约金。
4.上述逾期损害赔偿金之标准,以办理退租手续当日租金费率为准,依同额之月租金,按月计收,未满一个月的,按日计收。违约金依逾期损害赔偿金加百分之 计算。
第十四条、未依约定缴足保证金或押金的处置未依约缴足保证金或押金时,乙方自逾期日起至缴纳日止依补缴利息,加计迟延利息。
第十五条、租约终止的程序与租金的返还
1.乙方可随时终止租约,但应亲自或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到甲方处办理。
2.乙方终止租约时应按月计付租金,不足一个月的,按日计收,自乙方已缴租金、保证金或押金中扣抵后,由乙方补缴不足的差额或由甲方退还多付的租金、保证金或押金。
第十六条、终止租约的事由及租金的返还
1.终止租约的事由:
(1)甲方因修缮、迁移保管箱或结束保管箱业务时。
(2)甲方依第四条第一款约定,催告乙方补缴押金差额,逾期个月后,乙方仍未补缴的。
(3)乙方积欠租用保管箱费用,届期未清偿,经甲方提前日催告清偿,仍未清偿的。
(4)乙方因使用保管箱或进出保管箱设置场所对甲方或第三人造成损害的。
(5)有事实足令甲方怀疑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八条第一款置放物的范围与限制的约定,经甲方通知于指定期限内到甲方处处理,乙方逾期未办的。
(6)乙方违反本租约其他约定。
2.甲方因前款第一项事由终止租约时,应按实际出租日计收租金,并依法定利率加计利息后,退还已预收而未到期的租金;若甲方系依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事由终止租约时,应无息按日返还乙方已缴的租金。保证金、押金,在办妥退租手续时无息退还。
3.上述应退还的租金、保证金及押金可依法抵销。
第十七条、破封开箱事由及方式的约定乙方在租期届满经甲方通知后,逾个月未办理续租,或本租约经终止,而乙方未在甲方通知期限内,配合办理停止使用保管箱事宜的,甲方可依法请求,会同办理破封开箱手续。
第十八条、破封开箱后对置放物的处置
1.破封开箱后,对箱内置放物依下列方式处理:
(1)由甲方会同前条人清点置放物及编制清单后,暂用包裹签章封存,并立即通知乙方,限期个月内领回。
(2)如乙方不于上述期限内领回,而所缴保证金或押金不足抵偿逾期租金、破封开箱费用及其他损害赔偿时,甲方可以依法自行拍卖径行处分抵偿,有剩余时,另行存储候领,不足时,应由乙方负责补足。
(3)乙方不于上述期限内领回,而置放物显无变卖价值时,乙方同意抛弃置放物所有权,任由甲方处置。
2.前款第二项及第三项情形,甲方应将其处理情形通知乙方。
第十九条、分租与转租的禁止
乙方不得将所租保管箱分租或转租第三人或将保管箱租赁权作为质权标的。
第二十条、第三人的强制执行
第三人向法院申请对乙方的置放物实施强制执行时,甲方应依法院之命令开启保管箱,移交置放物品于法院;置放物经移交予法院后,甲方应立即将其情形通知乙方。
第二十一条、陈述与保证
1、本合同各方均向其他方承诺:
除本合同明确约定的以外,该方拥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全部义务所必需的所有合法权利以及所有内部和外部的批准、授权和许可,包括但不限于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董事会批准(如有)。
2、该方提交的文件、资料等均是真实、全面和有效的。
3、甲方承诺:
具备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与资质。
4、乙方承诺:
具备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与资质。
第二十二条、保密
1、合同各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其他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取的文件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经营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其他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
上述保密义务,在本合同终止或解除之后仍需履行。
2、本合同关于对保密信息的保护不适用于以下情形:
(1)保密信息在披露给接收方之前,已经公开或能从公开领域获得;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