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
在2000年某日下午3时,河北省新乐县个体业主张津龙(男)在某市场卖布,刚饮过酒的李志泉要问张津龙买布,张在问明情况后扯布给李,但李接过后嫌布小并拿布砸向张津龙的脸,张不甘示弱,也抽了李的面部一下,双方因此发生口角,后被他人劝开。张津龙为了避免事态扩大,急忙收摊离开市场。然而下午5时左右,张津龙返回市场收拾余下的布匹时,被等候多时的李志泉发现,李随即追上张,用拳头击打张的面部。张的近视眼镜被击碎落地,碎片还划破眼皮,但张没有还手。李又用右臂夹住张颈部,继续殴打张。由于张瘦弱而里李特别强壮,因此张挣脱不开。张为逃脱挨打,紧急情况之下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李乱捅,李右臂被捅伤,但还未停止对张的殴打,张又将李的左腹部捅伤,李才将张放开,张也停止捅李。事后经法医鉴定,李腹部为重伤。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有人认为张的行为过了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还有一部分人认为,张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看来问题的焦点在张津龙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到底属于哪种行为?两者又有什么联系和区别?从何区分呢?以下将从不同角度对两者进行探讨。
构成条件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