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悲徒 上传于:2024-04-11
不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律责任 《社会保险法》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 按照该 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 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 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 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短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 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 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 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 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 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 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 稼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售以下的 暂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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