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已经年月日第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年月日起施行住房城乡建年月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第三章专项施工方案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可以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第十一条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第十二条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专家应当从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选取符合专业要求且人数不得少于名与本工程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第十三条专家论证会后应当形成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提出通过修改后通过或者不通过的一致意见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并签字确认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需修改后通过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后重新履行本规定第十一条的程序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不通过的施工单位修改后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重新组织专家论证第四章现场安全管理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名称施工时间和具体责任人员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第十五条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者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因规划调整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调整的修改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审核和论证涉及资金或者工期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予以调整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对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登记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履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组织限期整改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危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第十八条监理单位应当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第十九条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其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第二十条对于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监测单位应当编制监测方案监测方案由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监理单位后方可实施监测单位应当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及时向建设单位报送监测成果并对监测成果负责发现异常时及时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当立即组织相关单位采取处置措施第二十一条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危大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验收标识牌公示验收时间及责任人员第二十二条危大工程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应当配合施工单位开展应急抢险工作第二十三条危大工程应急抢险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制定工程恢复方案并对应急抢险工作进行后评估第二十四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施工单位应当将专项施工方案及审核专家论证交底现场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监理单位应当将监理实施细则专项施工方案审查专项巡视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专家库制定专家库管理制度建立专家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根据监督工作计划对危大工程进行抽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技术服务方式聘请具有专业技术能力的单位和人员对危大工程进行检查所需费用向本级财政申请予以保障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在监督抽查中发现危大工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施工单位整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单位和个人的处罚信息纳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规定提供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的二未按照本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的三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或者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四未按照本规定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第三方监测的五未对第三方监测单位报告的异常情况组织采取处置措施的第三十条勘察单位未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一条设计单位未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未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编制并审核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一未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方案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的二未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三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的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的二未根据专家论证报告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或者未按照本规定重新组织专家论证的三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一项目负责人未按照本规定现场履职或者组织限期整改的二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的三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四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未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五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第三十六条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一总监理工程师未按照本规定审查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二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未要求其整改或者停工的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时未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第三十七条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规定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的二未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的三未按照本规定参与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四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第三十八条监测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相应勘察资质从事第三方监测的二未按照本规定编制监测方案的三未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的四发现异常未及时报告的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危大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第七章附则第四十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