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院财务处
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调动各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学院健康发展,并加强对各系的管理和监督,我们对财务管理试行草案进行修改。
第二条:学院财务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资金管理、财产物资、财务分析、检查和监督。
第三条:财务管理的原则:“财务公开、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级负责”。
第四条:按照会计制度办理各项会计业务,遵守财经纪律,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及物价、审计、税务等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为了贯彻执行《预算法》,学院财务管理实行预算管理,财务处根据学院的实际情况,每年第三季度初形成下一年度学院预算报表,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并分解到各系部。学院各系部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如需要更改和追加,由各系部提出申请报告,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方执行。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六条:为了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收支两条线”的财务管理规定,学院的各项收入一律收归院财务处,各系部、处室不得截留任何收入,不得私设“小金库”,如确实有必要收取的费用,须事先提出报告,经批准后,到财务处领取收据,收完后交财务处。学生学费根据物价核定的标准由财务处收取,其他代收费也统归财务处收取。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七条:
1、各系部、处室必须确定一名报帐员,所有报帐业务一律由报帐员来财务处办理。
2、为了加强分系管理的力度,扩大各系部的自主权,科学、合理地使用日党行政和业务经费,进行经费包干使用。
3、包干经费使用范围即:管理人员工资、日常包干经费、低值易耗品、学生奖学金、学生活动费、帮困基金、医疗互助、毕业生实习费。
(1)管理人员工资:主要包括系教学、学工干事和班主任工资。
(2)日常包干经费:主要包括办公费、邮寄费、市交、差旅费、车耗、会务费、宣传费、绿化费、体育业务、调研费、资料费、论文奖、评审费、科研费、电话费、招待费、劳务费、其他费用。另:车砂的工支可在各部门的收入中开支。
(3)低值易耗品:
A、实验室各类设备的维修费。
B、主要指各种软盘、显卡静物、陶泥灯泡、电池、磁带、电子元件等。
(4)学生奖学金:主要包括学期奖、单项奖、其他奖。
(5)学生活动费:主要包括文艺活动、体育活动、其他活动。学生活动经费可用于与学生相关的印刷费用、联系实习、相关的政治学习等开支。
(6)帮困基金:主要包括勤工俭学、困难补助、其他特殊补助。
(7)医疗费:主要指学生的住院费、门诊费、其他医疗费。医疗费还可用于特困生因急病的借支或对特困生购买保险,也可帮运动员购买意外保险。
(8)毕业生实习费:包括学生实习费、教师实习费和调研费。
4、包干经费的审批权取限:包干经费内的开支由系主任和主管院领导审核后方可到财务处报帐,其他处室仍然执行单张发票200元以下及主管部门领导签字,200元以上的发票由各处处长、主管院领导及院长签字,经财务处长审核原始凭证无误后方可报账。
5、包干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一经发现挪作他用将扣除系包干经费。
6、日常包干经费节余可转作下年使用,其他经费节余不转下年使用,超支扣除下年经费。
7、报账程序:
8、包干经费的标准:每常年度的包干经费由财务处根据各系部当年实有学生人数核定标准,每学年度末再按实际交费率来核定各系的实际拨款数额。
A、具本标准:
(请查阅学院办公系统)
B、管理工作人员工资包干经费的确定:
(具体情况请查阅学院办公系统)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八条:银行存款的管理,必须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条款执行,开设一个基本帐户,不得多头开户,出纳必须及时登记银行存款日记帐,做到日清月结,不准出租、出借帐户,不准答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准套取银行信用。
第九条:现金管理必须遵守现金管理条例,库存现金不超过规定限额,做到收支两条线,收入及时存入银行,不得坐支现金,不得以白条子抵现金,做到日清月结,保证帐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