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平区公安协管员规章制度
为强化流动人口聚集区社会治安防控,增强群众安全感,有效缓解城乡结合部地区突出治安问题,按照区委、区政府关于在全区推行村庄社区化管理模式的要求,昌平区招录负责辅助派出所及社区民警开展村庄社区化管理,为有效发挥公安协管员的作用,特制定公安协管员规章制度如下:
公安协管员的性质和职责
第一条、公安协管员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隶属公安分局领导、辅助社区民警实现对村庄社区化管理工作的基层公安协警人员。
第二条、公安协管员的主要职责任务是:
(一)社会治安管理。主要负责在村内街巷、出入口开展日常巡逻防控,查验出入证件,及时发现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协助社区民警处理村内各类案件及纠纷,确保所负责的村庄不发案、少发案。
(二)情况信息收集。在日常巡防防范工作中发现各类违法犯罪线索,收集社情民意,及时上报社区民警、派出所开展相关工作。
(三)实有人口管理。主动配合社区民警对辖区常住人口、流动人口的底数及人员变化情况进行统计,协助公安机关落实日常工作。
(四)安全防范宣传。配合社区民警开展防范宣传教育工作,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向群众传授各类防范知识;
(五)矛盾排查调处。了解因拆迁占地、邻里纠纷、干群矛盾等引发的各类矛盾纠纷,配合地方政府和派出所做好矛盾化解工作。
(六)控制社区内违章建设。配合地方党委政府开展对进村违建建材的查堵疏导劝解工作,有效遏制违章私搭乱建现象。
公安协管员的招聘
第三条、公安协管员的招聘应当在本人自愿报名的前提下,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有利于调动广大群众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积极性的原则、通过面试、体检、政审等程序合格的,聘用为协管员。此外,招聘协管员由街道(镇)综治办、派出所进行双政审,并报区综治办、分局人口管理处备案,确保招录的人员政治可靠、素质较高、责任心较强。具体条件如下:
(一)年龄18—45周岁,男性,身体健康,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本人无政治历史问题,无违法犯罪记录;
(三)有较强的组织纪律观念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作风正派。
(四)优先考虑居住在本地社区(村)居民,如本地居民无法达到招聘要求,也可招募外地有安保工作经验的人员;
公安协管员的管理
第四条、成立村庄社区化工作领导小组,由公安分局分局长叶国清任组长,公安分局副分局长周燕滨副组长,各属相关职能单位及派出所主要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安分局人口管理处,负责日常工作,由公安分局人口管理处处长于锡跃任办公室主任。
第五条、公安协管员的管理由公安分局人口管理处及各属地派出所进行管理。其中:公安分局人口管理处负责指导派出所对公安协管员招聘、组织、指导等工作,属地派出所负责具体业务指导和日常管理、使用。公安协管员实行集中食宿、统一管理的半军事化管理方式。
第六条、公安协管员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掌握全区公安协管员建设情况。
(二)根据全区实际,制定公安协管员各项规章制度,指导公安协管员开展村庄社区化管理工作。
(三)负责组织、指导各派出所加强对公安协管员的教育培训、考核评比等活动。
(四)监督检查公安协管员各项制度落实情况,监测公安协管员发挥作用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属地派出所,督促改进。
(五)及时收集、汇总公安协管员工作信息,总结推广在公安协管员管理、使用等方面的先进经验和突出作法,推动公安协管员队伍全面发展。
(六)每年年终召开公安协管员工作总结表彰会,总结全年工作,部署次年工作任务,并对工作突出的予以表彰奖励。
第七条、派出所对公安协管员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派出所要明确一名主责领导及负责公安协管员的社区民警,并不断完善公安协管员工作规范、管理制度、勤务指挥、业务培训、考核奖惩等制度建设。同时,对公安协管员的工作实行一事一报、一月一总结,及时收集汇总上报各类公安协管员工作信息。
(二)根据警情分析、发案规律和特点,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围绕“三高”,科学合理安排公安协管员的投向和投量。指导公安协管员开展社会治安管理、情况信息收集、实有人口管理、安全防范管理、矛盾排查调处、控制社区违建等工作。
(三)派出所负责对公安协管员的工作绩效进行考核,同时按照以情待人、以制度管人的机制,强化对公安协管员的使用和管理。
公安协管员的工作制度
第一节 公安协管员纪律规定
第八条、公安协管员的工作纪律。
(一)公安协管员自身没有执法权,只能协助公安机关履行职责,在政策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工作。工作期间要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团结协作。要注意遵守保密条例、制度。
(二)公安协管员不得参与具体执法办案工作,不得从事对违法犯罪嫌疑人的询、讯问,采取强制措施等应由民警承担的工作,不得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扣押他人证件或财物、搜查他人身体、住所或场所,不得直接从事或参与罚没、收费等工作。
(三)公安协管员在工作时间要注意个人行为规范、举止言语文明、不得饮酒,在非工作时间不得酗酒滋事。不得擅离岗位、迟到早退。因病、因事不能出勤的,要提前请假。工作中应保持衣着整洁、仪表端庄、统一着装、佩戴标识。夜间需携带照明设备。
(四)公安协管员不得对现行违法犯罪活动、突发灾害事故等案件或事件冷漠观望,对求助群众态度冷淡、推诿扯皮。
(五)公安协管员不得参与自身职责以外的工作,不得违反“三个凡事”的铁规铁纪。三个凡事是指:凡是向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的,一律给予开除;凡是泄露警务工作秘密、违法办案、办人情案的,一律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凡是打听案情、说情托人、接受吃请、收受财物的,一律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直至开除。
(六)公安协管员使用的装备由派出所负责统一管理,公安协管员仅负责使用,如人为损坏,需按值赔偿。
第二节 公安协管员着装规定
第九条、公安协管员的着装规定。
公安协管员着装应当统一并佩戴标识。同时,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与便服混穿;
2、不得歪戴帽子,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
3、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钥匙或者饰物;
4、不得赤脚穿鞋或者赤足。
5、不得系扎围巾,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染彩发、化浓妆、戴首饰;
6、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
(二)着装时,应当举止文明。不得边走边吃东西、扇扇子;不得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揽腰;不得嬉笑打闹、高声喧哗;不得席地倒卧。
(三)着装时,不得在公共场所以及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非因工作需要,不得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
(四)办公时间在办公区域内,不准穿短裤、背心、禁止袒胸赤背。
第三节 公安协管员内务规定
第十条、公安协管员办公设备由公安分局、派出所统一配发,个人负责使用和保管,不得故意损坏,故意损坏自赔。
第十一条、公安协管员要及时维护办公室、宿舍卫生,每日下班前进行必要的打扫,周五下午统一打扫卫生。
第十二条、公共区域卫生有当日值班的协管员负责。
1、禁止在公共区域乱摆乱放、乱写乱画、乱扔烟头、纸屑,随地吐痰。
2、禁止浪费、破坏公共区域的用品、设施。节约能源,及时关闭水龙头,离屋后要随手关窗、关计算机、关灯、关空调。
第十三条、办公室、宿舍内务卫生要求:
1、配发的办公用品要摆放整齐,布局合理,美观实用。
2、办公桌上除摆放办公物品外,不得随意乱放其它物品。
3、办公室要整洁、无杂物乱堆放、无蜘蛛网,地面无污迹和灰尘、无痰迹,桌椅、柜顶不积尘,门窗玻璃须保持清洁,禁止将室内垃圾扫到楼道、走廊或扔到楼下。
4、办公桌椅要专人专用,不准随意挪动或更换。
5、办公室和宿舍内不得饲养宠物,不得张贴与工作无关或与身份不符的图片、照片、粘贴画,保持墙面整洁。
6、办公室及宿舍内不得擅拉铁丝、绳索;办公室内不得悬挂摆放制服、便服及与办公无关的私人物品。
7、宿舍内床单、被罩等物品,要及时清洗,保持清洁。被褥要叠放整齐,床上不放衣物及其他物品。
第十四条、公共区域及办公室、宿舍所有家具、电器、各类器材均为集体资产,要爱惜使用,禁止随意挪动、不得带离单位。
第四节 公安协管员内部安全规定
第十五条、公安协管员应加强单位内部的安全管理,防止出现治安灾害事故。
(一)未经许可,禁止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物品进入办公区。
(二)严禁在办公室及宿舍内使用明火。未经批准,不准使用大功率电器。
(三)下班离开办公室,要关闭屋内电器(包括电脑、电灯、空调等)。
(三)各类文件、材料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