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起按照新办法计算养老金的方法
1.基础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1%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参保人员退休时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指按从1990年1月1日以后至职工办理退休手续或个体参保人员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当年,历年缴费中的当年本人缴费工资与对应的职工平均工资比值的平均数确定。本人历年缴费工资指数,指2005年以前按2001年市政府发布的《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83号)的规定执行;2006年起按历年缴费中的当年本人缴费工资与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确定。
2.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3.过渡性养老金
过渡性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1995年12月31日以前未建立个人账户的累计缴费年限×1.3%(即0.013)
4.调节金
调节金=70元×计算比例
计算比例从2006年起至2010年每年分别为90%、70%、50%、30%、10%。从2011年起不再计发调节金。
5.月增发养老金
增发养老金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增发比例(如独生子女)0.001×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
计发月数是以社会平均预期寿命为依据,按退休年龄区别对待,退休年龄越提前计发月数就越大,个人账户养老金就越少,可见不鼓励提前退休。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对应一定的退休金计发月数(发放月数),具体的发放月数如下:
退休年龄(岁) 计发月数(月)
50 195
55 170
60 139
对在2006年、200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