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科技学院关于印发学士学位授予办法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部、中心)、机关各部门、直属单位:
现将《浙江科技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浙江科技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办法(修订)
为做好我校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修订本办法。
第一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1.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由校党政有关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各学院负责人组成。成员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任期2-3年。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校长担任;副主任2人,由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和分管教学副校长担任。下设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
(1)审定学校授予学士学位的工作细则;
(2)审批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名单;
(3)审查通过获得学士学位者名单;
(4)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