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二条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任期三年成员由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学研究人员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是学位办公室学位办公室设在教务处第三条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职责审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通过的拟授予及拟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做出授予与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做出撤消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听取和审查学位评定委员会各分会的工作修改学士学位授予办法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及其它事项第四条各系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任期三年由至人组成成员须具有讲师以上职称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第五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要职责根据本系各专业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含实践教学环节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按照学士学位授予标准严格审查提出拟授予与拟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并报送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接受本专业学生对学士学位授予有异议的复核申请并进行复议复议结果报送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理并负责执行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有关决定负责办理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交办的有关事宜第三章授予标准第六条按照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学校学士学位按文学理学工学教育学法学历史学管理学和经济学等学科门类分别授予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可授予相应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品行端正遵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学习任务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毕业设计论文毕业实习的成绩表明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第八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在校学习期间因违法违纪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在考试中含考查有违规行为且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四年制本科生在校学习期间有七门以上含七门课程补考专升本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有四门以上含四门课程补考者因各种原因未准予毕业者第四章学位审批与撤消第九条应届本科毕业生填写周口师范学院学士学位申请表并交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第十条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照本细则的要求负责对毕业生的思想政治表现历年学业成绩毕业实习及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奖惩情况等材料进行审核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任签字并在规定期限内填写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和拟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第十一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后由学位办公室按教育部制定的格式发给学士学位证书证书的生效日期为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定之日第十二条授予学位后发现其在校期间的各种表现达不到相关要求者学位评定委员会有权撤销其已获得的学士学位第十三条不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毕业前表现特别突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学位获得厅级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优秀毕业生等荣誉称号者在省级及以上科技作品科技发明电子设计数学建模英语演讲师范生技能大赛以及体育艺术等专业比赛中获省级三等奖及以上者或国家级优秀奖及以上者在刊物上发表本专业或相关学科学术论文第一作者一篇以上者毕业当年考取硕士研究生者第十四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做出的决议须经全体成员的半数以上通过其中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所涉及的问题须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形成决议第十五条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按照省学位办有关文件执行第五章学位授予异议事项处理第十六条对学位授予结果有异议者可向本部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书面意见有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调查核实后以书面形式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处理意见经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同意后由分委员会通知学生本人第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归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