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二条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任期三年成员由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学研究人员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是学位办公室学位办公室设在教务处第三条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职责审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通过的拟授予及拟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做出授予与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做出撤消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听取和审查学位评定委员会各分会的工作修改学士学位授予办法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及其它事项第四条各系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任期三年由至人组成成员须具有讲师以上职称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第五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要职责根据本系各专业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含实践教学环节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按照学士学位授予标准严格审查提出拟授予与拟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并报送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接受本专业学生对学士学位授予有异议的复核申请并进行复议复议结果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