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铁道大学四方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方教字〔2008〕113号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本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院授予学士学位,按学科门类授予。授予学位的学科是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
第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二条的规定精神,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服从国家需要,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四条 学士学位授予对象为本院普通大学本科毕业生。
第五条 授予学位的学生,必须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或全部课程,经审核准予毕业;经过课程学习和毕业设计、毕业实习及其它实践环节的考核,表明确已掌握了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分析和解决一般专门技术问题的能力。
第六条 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一)学位课程总平均学分绩点小于1.7者;
(二)受到行政记过两次(含)以上处分或留校查看处分者;
(三)有考试作弊行为者;
(四)不论何种原因在毕业离校时领取结业证书者;
(五)其它原因学院认为不能授予学位者。
第七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上报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经过三分之二以上到会委员表决通过后,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已经收到研究生复试通知的应届毕业生,且符合下列对应条件者,可以凭研究生复试通知单向学生所在系提出申请,由系向研究生复试通知单发出单位核实,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报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决定。
1、因学位课程总平均学分绩点不符合要求者,其平均学分绩点增加0.1后达到要求者;
2、因违纪受处分而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需获得院级以上表彰(“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
(二)对于在修业期间因违纪受处分而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经由纪检人员参加的系评议小组认定,其在受处分后确有突出表现并符合下列条件者,经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决定。
1、院级以上表彰(“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