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铁道大学四方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方教字〔2008〕113号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本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院授予学士学位,按学科门类授予。授予学位的学科是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
第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二条的规定精神,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服从国家需要,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四条 学士学位授予对象为本院普通大学本科毕业生。
第五条 授予学位的学生,必须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或全部课程,经审核准予毕业;经过课程学习和毕业设计、毕业实习及其它实践环节的考核,表明确已掌握了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分析和解决一般专门技术问题的能力。
第六条 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一)学位课程总平均学分绩点小于1.7者;
(二)受到行政记过两次(含)以上处分或留校查看处分者;
(三)有考试作弊行为者;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