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 《湖南财政经济学院授予学士学位暂行规定》(院发【2013】7号),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院学士学位按教育部颁布的专业所属学科门类授予。
第三条 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并具有相应学术水平的本科毕业生,可按本细则的规定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院设院学位评定委员会。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由21至29人组成,该委员会设主席一名,由院长担任,副主席二名,分别由主管教学和主管科研的院领导担任,委员由副高以上(含副高)职称的专家组成,任期三年。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办公室主任由教务处处长兼任,负责处理学士学位授予的具体组织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院学士学位的评定工作。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讨论通过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2.审查通过各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的学士学位申请人名单;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