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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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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 《湖南财政经济学院授予学士学位暂行规定》(院发【2013】7号),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院学士学位按教育部颁布的专业所属学科门类授予。 第三条 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并具有相应学术水平的本科毕业生,可按本细则的规定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院设院学位评定委员会。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由21至29人组成,该委员会设主席一名,由院长担任,副主席二名,分别由主管教学和主管科研的院领导担任,委员由副高以上(含副高)职称的专家组成,任期三年。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办公室主任由教务处处长兼任,负责处理学士学位授予的具体组织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院学士学位的评定工作。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讨论通过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2.审查通过各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的学士学位申请人名单; 3.作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4.作出撤销学位的决定; 5.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问题和其他事项。 第六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系设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5至9人组成,由系领导和具备副高及以上(含副高)职称的人员组成,分委员会主席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兼任,委员名单由各系提出,报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准。 第七条 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1.接受本系本科毕业生提出的学士学位申请; 2.根据本系各专业本科毕业班学生的成绩(含生产实习报告、毕业论文/设计)、专业能力获取情况和毕业鉴定等材料,按学士学位授予标准逐个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名单; 3.向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报送经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后确定的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名单; 4.接受本系对学士学位授予有异议的学生的复核申请,并进行复议。复议结果报送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并转达学生本人。 第三章 学位申请和授予条件 第八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1.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品德端正,身体健康: 2.完成人才培养方案和专业教学计划所规定各环节的学习,达到人才培养目标要 求,获得本科毕业证书; 3. 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设计)的成绩及专业能力获取情况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了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教学、管理、科学研究或担负专业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4. 在校学习期间,课程学分平均加权绩点达到1.8分(含)以上者; 5.具有较高的外语水平,非外语专业学生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390分(含) 以上;外语专业学生参加国家外语专业四级考试,成绩达到55分(含) 以上;体育、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普通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A级),成绩达到55分(含) 以上。 第九条 毕业时已获得本科毕业证书,但不符合第八条授予学士学位条件,如符合 以下条件之一者,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同意,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1)考取硕士研究生者; (2)参加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学科竞赛,并获得省级三等奖(含)及以上者; (3)受到其他省级(含)以上表彰者。 第十条 符合第八、九条规定,可被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需填写“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届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审批表”(附表1),向所在系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请,各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认真审核学生所填写的申请信息,并按第十七条要求分专业汇总后上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十一条 结业生在规定时间内回校修满学分可换发毕业证,但不补授学位。如结业生不及格课程(含实践教学)在二门(含)以内,且大学学习期间课程学分平均加权绩点2.0以上(含),不及格课程两年内经补考或重修考试后成绩合格,并已获得本科毕业证书者,可在毕业后两年内,向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补授学位,申请补授学位需填写“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届毕业生申请补授学士学位审批表”(附表2),同时提交相应佐证材料,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同意,可以补授学士学位。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律不授予学士学位: 1.在校期间,凡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品质恶劣而受到法律惩处者; 2.受到留校察看(含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者; 3.因其它问题,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四章 学位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应届本科学生在毕业前两周由各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毕业生的思想政治表现、历年学业成绩表、毕业设计(论文)评语和成绩、大学英语考试等级证书、专业能力获取情况等材料,按照本细则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要求审核提出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名单,连同书面审议材料报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十五条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在每年六月审核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的初审名单,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2/3以上通过为有效,批准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并造册报送省教育厅及省学位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学位授予异议事项处理 第十六条 学生对学位授予的结果有异议者,可向所在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书面意见。 第十七条 各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收到异议者的书面意见后进行调查核实,书面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形成最后处理意见。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内部意见有分歧者,可向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仲裁。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在毕业典礼上宣布,由教务处负责学士学位证书的制作及颁发。 第十九条 证书的生效日期,为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 第二十条 学院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弄虚作假等严重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情况,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予以撤销。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从2014届本科毕业生开始施行。 第二十二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参照本细则另制订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  HYPERLINK "http://jwc.hncu.net/downloadfile.jsp?id=3B47879910D71048CF52E3B28BE98D86B75A80CD8CBC9733CB059D2D8EC8F0B4B556DEDF90DFE3DCF6DFFF7B6F576466&name=%25E9%2599%2584%25E4%25BB%25B61%253A%25E6%25B9%2596%25E5%258D%2597%25E5%259F%258E%25E5%25B8%2582%25E5%25AD%25A6%25E9%2599%25A2%25E6%25AF%2595%25E4%25B8%259A%25E7%2594%259F%25E5%25AD%25A6%25E5%25A3%25AB%25E5%25AD%25A6%25E4%25BD%258D%25E7%2594%25B3%25E8%25AF%25B7%25E5%25AE%25A1%25E6%2589%25B9%25E8%25A1%25A8" \t "_blank" 附表1:湖南财政经济学院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审批表  HYPERLINK "http://jwc.hncu.net/downloadfile.jsp?id=3B47879910D71048CF52E3B28BE98D86B75A80CD8CBC9733CB059D2D8EC8F0B40A9FEC343508E19F4EA718A013F93CDD&name=%25E9%2599%2584%25E4%25BB%25B62%253A%25E6%25B9%2596%25E5%258D%2597%25E5%259F%258E%25E5%25B8%2582%25E5%25AD%25A6%25E9%2599%25A2%25E6%25AF%2595%25E4%25B8%259A%25E7%2594%259F%25E7%2594%25B3%25E8%25AF%25B7%25E8%25A1%25A5%25E6%258E%2588%25E5%25AD%25A6%25E4%25BD%258D%25E5%25AE%25A1%25E6%2589%25B9%25E8%25A1%25A8" \t "_blank" 附表2:湖南财政经济学院毕业生申请补授学位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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