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大学华软软件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我院目前的专业设置,本科专业按经济学、文学、工学和管理学学科门类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三条 学士学位的授予必须按照“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院成立“广州大学华软软件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由学院领导、教务处等教学管理部门负责人和各系、部主任组成。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委员会主任由院长担任,副主任由主管学位工作和教学工作的副院长担任。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第三章 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
第五条 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
(一)研究并做出对本科毕业生授予或不授予学位的决定;
(二)研究并做出对本科毕业生补授或撤销学位的决定;
(三)研究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