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大学华软软件学院学生宿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生宿舍管理,建立正常的校园生活秩序,创建优美、舒适、安全和文明的学习生活环境,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广州大学华软软件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每个住宿生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积极支持、尊重和配合宿舍管理人员做好各项管理工作。对违反本规定的,学校将遵循思想教育和严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广州大学华软软件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对无视法纪,违反治安条例者,交由相关部门处理。
第三条 经批准入住的学生享有以下权利:
1、使用宿舍的公用设备、设施、有权参与学生宿舍管理。
2、向学校举报学生宿舍区内的违纪行为,有权就学生宿舍管理和学生宿舍文化建设等向学校提出合理的意见和要求。
3、监督学生宿舍管理人员执行学校的有关规定,有权对在学生宿舍区所受的处理提出异议。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学院宿舍管理委员会(简称宿委会)、学生自律会(简称自律会)要充分听取被处理人的意见,并给予答复。
第四条 经批准入住的学生应履行以下义务:
1、自觉遵守本规定。
2、爱护公共设施,维护正常的生活秩序,确保人身财产安全
3、节约用水、用电,按时交纳水、电费。
4、发现在宿舍区有安全隐患或突发事件,及时向管理员或有关部门报告。
5、服从学院的宿舍调整。
第二章 学生宿舍住宿管理
第五条 学生宿舍由学生处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和物业管理承包公司统一调配、管理。未经学生处批准,任何单位、学生不得擅自占用、调换宿舍和床位。违者经教育无效的,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对拒绝或阻挠他人调入者,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六条 学院将不定期根据学院的整体住宿情况进行宿舍调整,全体住宿生需服从安排。新生入学原则上按系统预分配方案安排住宿,并遵循先到先得原则。对拒绝服从学院宿舍调整安排者,经教育无效的,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七条 任何单位、个人如需使用、调换学生宿舍,应于每学期末放假前一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请。所在系辅导员需实地了解调换宿舍的原因,经协调不成确实需要调换的,在学生的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经系主管学生工作领导同意签字后,报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审核,经主管宿舍管理工作的领导审批后,由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安排。水电费用从批准日期的下一个月份或新学期起算,宿舍公用财产由学生自行协商处理。
第八条 原则上学生宿舍安排四人住一间,无特殊情况须住满。安排同住条件依次考虑同班、同专业、同年级、同系。各系在每个学期末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宿舍调整方案,报学生处批准后组织搬迁。全体住宿生需服从安排,在放假前完成搬迁。
第九条 学生毕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走读或出国时,应按规定的程序办理退宿手续;离校前须办理完退宿手续并完成住宿费、水电费、维修费等结算。如遇到无法结算的情况需及时向学生公寓管理中心提出书面退宿申请。如退宿手续办理完后,还继续占用宿舍者,学生公寓管理中心、物业服务中心和保卫处等部门有权责令其迁出,有权强行将其行李转移、保管,拒不执行者予以强行处理。
第十条 宿舍门锁、钥匙由物业服务中心统一管理,严禁任何人私自配钥匙和调换、改装门锁,违者除责令其恢复原样外,并视情节轻重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如因其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概由责任人承担。个人钥匙要妥善保管好,丢失钥匙要及时向宿舍管理员报失登记。如因丢失钥匙而造成失窃者,由责任人承担一切经济损失。
第十一条 学生临时借用宿舍钥匙必须写书面申请携带本人有效证件到管理员值班室签名,到物业服务中心办理借用手续,在规定时间内归还。
第十二条 学生宿舍原则上不允许异性及非住宿人员进入。因公务或工作需要进入者,需佩带工作证或相关部门批条,持学生证及相关材料登记后,方可进入,并在规定时间内统一进出。全体住宿生有权利和义务要求进入宿舍区的异性和陌生人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否则有权拒绝或举报其在宿舍区的一切行为。
第十三条 未经许可,严禁留宿外来人员,包括家属、朋友、同学等。亲友来访,须经宿舍管理人员查验个人有效证件并登记后在指定地点会面。私自留宿外来人员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四条 未经同意,学生宿舍区严禁任何社团、组织占用、挪用活动场所的任何设备设施,不允许在宿舍区大声喧哗、吵闹。违者经教育无效的,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住宿的学生要讲礼貌、讲文明、尊重宿舍管理人员及其劳动,接受工作人员的询问和指导,主动配合工作人员开展各项管理工作。态度不好并恶语伤人或伙同他人起哄者,将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凡拒绝、阻碍管理人员和保安人员按章执行公务不听劝告者,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宿舍管理人员须接到正式书面文件或有正当理由方可进入已锁的宿舍(包括日常安全卫生检查、经商检查及违规电器突击检查);进入宿舍前应尽量以书面或口头形式通知住宿生。在敲门无人应答的情况下方可开门进入,且开锁时需有至少两名及以上的人员在场。
第十七条 为便于管理,每个宿舍选出一名宿舍长,负责处理本宿舍事务,并督促宿舍成员遵守宿舍管理规定,组织本宿舍成员搞好内务值日,协助层长、楼长搞好公共包干区清洁卫生工作,并按学院要求定期搞好大扫除。对能履行职责、表现出色的舍长在院、系文明评比活动、评先评优及入党推荐等方面给予倾斜。
第十八条 学校放寒、暑假期间,为安全考虑,原则上不允许学生留宿。宿舍区将采取封闭管理,断水断电。放假时最后一名离开宿舍的学生须到各门岗处领取封条封闭宿舍,并按要求关好水电、锁好门窗。寒、暑假由于放假时间较长,建议将贵重物品带离宿舍。假期需要托管贵重物品的(如电脑),物业服务公司将提供有偿风险保管服务,学生可自行与物业服务公司签订托管协议。
第十九条 毕业班最后一学年,如已基本修读完所有课程(毕业论文和毕业实习除外)且找到正规的工作单位的(需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协议或劳动合同),可在有能力兼顾好学业与就业的前提下,征得家长和系里的同意后向学院提出走读申请。申请走读的条件和申请手续以当年公布的最新规定为准。
第三章 学生宿舍公共秩序管理
第二十条 学生宿舍区的日常服务及安全保卫、环境清洁由物业承包公司管理。宿舍区设立管理员值班室、巡逻岗,实行24小时门岗值班和巡逻。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共同维护宿舍区的公共秩序,保持宿舍安静,不得大声喧哗、不打架、不起哄、不玩牌等,以免影响他人的学习和休息。凡在宿舍楼内大声喧哗、高声弹奏乐器、大声播放音乐者给予批评教育,屡犯者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进入异性宿舍。对不听劝阻或无理取闹者,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未经批准,禁止学生在宿舍区内从事派发广告宣传单、推销、传销、送外卖、组织包车、代理商品销售、进行有偿服务或其他一些商业性活动。违者除没收其经营物品、活动器具及非法所得外,依情节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并将其情况通报家长。其行为触犯食品安全法及工商管理部门的有关法律法规的,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不得在宿舍区内赌博、酗酒、斗殴、滋事及进行其它违纪活动。不得带酒类进入宿舍区,违者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所造成的后果由当事人全部承担。
第二十五条 禁止学生在宿舍区走廊、寝室内、阳台等地方进行任何球类、溜旱冰或重型器械活动。否则,给予没收。
第二十六条 未经批准,各类机动车不得进入宿舍区,新生入学、毕业生离校时期的接送车及公务车辆除外。严禁将来路不明、无牌无证的车带进宿舍区。进入宿舍区的自行车(含电动车)应按指定地点摆放整齐,不准停放在人行道、走廊和宿舍内,违者经劝导或提醒无效者,给予转移保管、当弃物或直接没收处理。为提高单车棚的使用效率,学院每学年将不定期对宿舍区及单车棚内的单车摆放进行整治,并有权对确定为无主的废弃单车当废品或垃圾处理,并有权对确定为无主的废弃单车当废品或垃圾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生不得在宿舍门窗、墙壁上涂写、刻画、钉钉子、乱涂、乱画;除指定的宣传栏外,宿舍门窗、墙壁上严禁随意张贴广告、标语、启事、海报等。请不要用脚踢门或践踏墙裙。一经发现,立即责成其自行清除,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如因参加宿舍评比等活动需美化的,必须保证装饰的物品对宿舍原貌不会造成破坏,否则,除给予批评教育外,责成其恢复原貌并按相关价格给予赔偿。
第二十八条 严格遵守《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宿舍区内禁止饲养狗、猫、鼠、鸟、兔等禽兽类宠物。违者除给予批评教育外,限其三日内自行处理,否则给予没收;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处理;造成宠物伤人者,当事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 不准随地吐痰、倒水、乱丢果皮、纸屑、杂物等,更不得从楼上往下倒水、乱抛杂物,剩饭菜不准倒入厕所或洗漱间,垃圾倒入指定地点。
第三十条 如发现危及宿舍人身财产安全和扰乱宿舍正常学习、生活秩序的情况,学生处有权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如已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公安部门依法惩处。
第三十一条 非紧急情况,禁止学生上天台。天台门旁配备的应急铁锤供紧急疏散时逃生用,任何人不得挪作他用或破坏,违者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三十二条 严禁学生晚归、不归、晚出。未经批准,周日至周四:23:30至次日凌晨6:00期间(周五至周六:23:59至次日早晨6:00期间)进入或离开宿舍区者,为晚归或晚出;未经批准,周日至周四:23:30至次日早晨6:00期间(周五至周六:23:59至次日早晨6:00期间)未回本人宿舍者,为不归(节假日等离校的学生除外)。
第三十三条 未经批准,擅自在外租房居住的学生视为不归。不归者或晚出者应提前一天向所在系辅导员提出书面申请,经得辅导员同意(必要时需征求学生家长意见)及获得系批准后在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备案后方可不归或晚出。如果没有登记而夜不归宿,一经查实,按不归处置。晚归、晚出、不归或擅自在外租房居住者在校外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第三十四条 晚归者或晚出者应接受值班人员的询查,并凭学生证或其他能证明其学生身份的证件,如实登记后方可进出(如确有原因,须出示院、系、老师、家长或病历等有效说明)。否则,管理员有权不开门。晚归者或晚出者凡有拒不登记、假名登记、无理取闹、谩骂管理人员或强行进出等行为,一经查实,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三十五条 学生处将定期把晚归、晚出、不归等情况通报各系并对外公布。学生所在系辅导员需及时将相关学生的情况告知家长并了解原因,以便于跟进教育。一个学期内晚归、晚出、不归达到三次的,给予警告处分;晚归、晚出、不归达到五次及五次以上的,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六条 严格遵守宿舍作息制度,按时熄灯关电脑。晚上23:30(至次日早晨6:30期间,周五、周六除外)准时熄灯,不得高声谈笑、喧哗、哄闹,不得串门访友影响他人休息;晚上23:59(至次日早晨6:00期间,周五、周六除外)前关电脑就寝,不得使用包括手提电脑在内的数码产品和从事其他影响他人学习、休息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毕业班的学生在最后一个学期若因毕业设计或实习、工作等原因需要超时使用电脑的,可在不影响舍友及其他宿舍的情况下放宽其使用电脑至次日早晨2:00,但必须要遵守熄灯规定。否则,按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作息制度的宿舍,采取集体处罚的方式:一个学期内第一次违反给予该宿舍停电一天处理;第二次给予该宿舍停电三天处理;第三次及以上给予该宿舍停电七天处理,并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违纪人员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三十九条 停电处罚时间从违纪次日上午8:00起算。对于因违规被停电处罚的宿舍,不得使用任何手段私自开电或接电,不得堵塞电箱、锁头,违者除追加处罚外,依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四十条 全体住宿生必须自觉接受检查,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宿舍管理人员及检查人员进行检查和核实。凡有遮掩窗户、电脑显示屏等行为或对检查工作不主动配合,对检查人员谩骂、威胁、围堵或态度恶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四十一条 学生党员、自律会、宿委会、楼层长等学生干部负有监督管理学生晚归、晚出、不归、违反作息制度、使用违规电器等宿舍违纪行为的责任和义务,对本宿舍或本楼层同学违纪情况及时报告,知情不报者,影响本学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对宿舍违纪行为严重的系、班级、宿舍和个人取消“宿舍文明先进单位”、“优秀团支部”、“优秀班集体”、“文明宿舍”、“先进个人”等评比资格。
第四十二条 学生存在无正当理由晚归、晚出、不归、违反作息制度、使用违规电器等违纪行为,各系可在该学年度内的综合测评中给予适当扣分,并慎重考虑该生甚至该宿舍同学在该学年度的评先评优、入党推优资格,影响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宿舍调整、延时住宿、走读等资格的申请。
第四十三条 学生公寓管理中心负责对违纪的学生进行登记,每周进行一次小汇总,每学期进行一次大汇总,累计学生的违纪情况及次数;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定期将违纪学生的名单对外公布,并由各系跟踪教育。达到处分条件的,由系拟定处理意见,在三个工作日内上报学生处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未经学生公寓管理中心批准,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宿舍区内设点摆摊、宣传、擅自占用学生活动场所。若需要进入宿舍区开展活动的,须提前三天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能进行,原则上不允许纯商业性活动进入宿舍区,活动举办时间和方式不得影响住宿生的正常作息。
第四章 学生宿舍水电管理
第四十五条 节约用水、用电。宿舍成员应主动缴纳费用。为了增加水电费缴交的透明度,如果学生对缴费有疑问时,可到有关部门查看水、电表记录。
第四十六条 假期因学习或参加学院组织的各种活动需留宿的在校生,需本人或相关活动的组织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学生所在系或组织部门主管签字并经主管院领导批示,报学生处审批,经批准后,由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安排住宿,按照有关部门规定收取一定的住宿管理费,水电费由留宿者自付。
第四十七条 严禁搭线偷电,或在水表、电表上作弊,破坏水电设施等行为。违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凡违反规定导致火灾、用电事故者,由违纪学生承担责任并视情节轻重和后果给予处分。
第四十八条 注意安全用电。严禁在宿舍内点蜡烛、油灯、生火。宿舍内使用的电线、接线板以及电源插头等电源设备应符合安全要求。严禁在电源、电线周围堆放易燃易爆物品,电线不得缠绕在家具上的铁制部位。电脑、洗衣机等应明确责任管理人,安全得当地使用。
第四十九条 禁止在宿舍区乱拉乱接电线、擅自改变宿舍内原有电器线路及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