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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学院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普通高等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实施办法》以及《广东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本科各专业学士学位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规定的学科门类分类。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含专升本)学生。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为做好学位授予及管理工作,成立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会由9至25人左右组成,任期3年。委员会成员由学校校长、主管教学工作副校长、具有本科专业的二级学院院长或主持工作的院领导、教务处处长、学生处处长、科研处处长、成教处处长等相关职能部门领导组成。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