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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学院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普通高等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实施办法》以及《广东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本科各专业学士学位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规定的学科门类分类。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含专升本)学生。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为做好学位授予及管理工作,成立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会由9至25人左右组成,任期3年。委员会成员由学校校长、主管教学工作副校长、具有本科专业的二级学院院长或主持工作的院领导、教务处处长、学生处处长、科研处处长、成教处处长等相关职能部门领导组成。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学校校长担任,副主任1名由主管教学工作副校长担任,下设办公室,挂靠教务处,负责学位评定工作日常事务,办公室设主任1名由教务处处长兼任,副主任2名由教务处副处长担任。
第五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制定、修订、解释学校学士学位授予规定及实施细则。
(二)根据学位条例规定,审定授予学士学位的专业。
(三)审批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名单。
(四)审定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并公布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五)撤消因违反规定而授予的学士学位。
(六)研究和处理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六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各二级学院设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分委员会由5-7人组成,任期3年,成员由各二级学院领导和具有副教授、教授或相当职称的教师、专家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秘书1名。分委员会主任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或各二级学院院长担任,委员由各二级学院提名,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
(一)协助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二)审查本学院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及表现,提出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的建议名单。
(三)研究、处理有关学位问题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
第八条 学校本科毕业生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已完成本科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取得相应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设计)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了本学科、专业所必需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及其相关知识,并具备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违反本细则第八条第一款的具体行为者。
(二)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拘留10天(含10天)以上行政处罚或受到刑事处罚者。
(三)在校期间受过党、团、行政记过以上处分,无悔改表现(在大学三、四年级考试作弊视为无悔改表现)者。
(四)按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大学体育、军事理论、军事训练、形势政策、毕业生就业指导、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不计入总学分、总学时的课程除外)有6门以上(含6门,按学期计算门数的跨学期课程需累积计算)考试不及格者。
因上述情况不授予学士学位者,毕业后一律不补授学位。
第十条 因本细则第九条第三款、第四款原因不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者,确有情况特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