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建筑大学文件
校字〔2013〕18号
关于印发安徽建筑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细则的通知
继续教育学院、有关单位:
《安徽建筑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细则》已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实施。
安徽建筑大学
2013年7月10日
安徽建筑大学
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位申请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受理。
第三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只有一次申请学位机会),贯彻本人申请、择优授予原则。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届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1、通过成人高等教育(业余、函授、自学考试等),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的本科学生。函授、业余本科毕业生各门课程及格且平均成绩达到75分及以上,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各门课程及格且平均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