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建筑大学文件
校字〔2013〕18号
关于印发安徽建筑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细则的通知
继续教育学院、有关单位:
《安徽建筑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细则》已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实施。
安徽建筑大学
2013年7月10日
安徽建筑大学
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位申请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受理。
第三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只有一次申请学位机会),贯彻本人申请、择优授予原则。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届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1、通过成人高等教育(业余、函授、自学考试等),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的本科学生。函授、业余本科毕业生各门课程及格且平均成绩达到75分及以上,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各门课程及格且平均成绩达到65分及以上;
2、取得学籍至申请学位前,参加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省统一考试,成绩合格;
3、参加学校教务处和继续教育学院组织的两门专业主干课程考试,成绩合格(专业主干课程考试不及格者,不安排补考)。
第四条 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在校期间受过记过及以上处分(包括党、团和行政处分);
2、考试作弊或剽窃他人成果;
3、在校学习期间,累计补考门数超出所学专业教学计划规定课程门数的1/5;
4、个人申请材料不全。
第五条 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