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协议
甲方: 乙方: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因乙方现正在甲方工作,已经(或将要)知悉甲方的商业秘密,并
且甲方为乙方提供了学习、培训、提高的平台,锻炼了乙方的工作能
力,提升了乙方的职业技能。为了明确乙方的保密义务,有效保护甲
方的商业秘密,防止该商业秘密被公开披露或以任何形式泄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
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保密协议。
第一条: 商业秘密(本协议所称的保密信息, 是指不为公众所熟悉,
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 具有实用性并被乙方采取了保密措施的技术
信息和经营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
1、甲方的交易秘密: 包括交易渠道、客户信息、买卖意向、成交
或商谈的价格、商品性能、质量、数量、交货日期等。
2、甲方的经营秘密: 包括经营方针、投资决策意向、产品服务定
价、市场分析、广告策略等。
3、甲方的管理秘密 包括财务资料、人事资料、工资薪酬资料、
物流资料等。
4、甲方的技术秘密: 包括维修技术、技术文档、相关函电等。
5、甲方依照法律规定(如在缔约过程中知悉其他相对人的商业秘密)
和在有关协议的约定(如技术合同)中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也属
本保密协议所称的商业秘密。
第二条: 保密义务人
乙方为本协议所称的保密义务人。 保密义务人是指在甲方工作而知
悉甲方商业秘密,并且在甲方领取报酬或工资的人员。
甲方向保密义务人支付的报酬或工资中已包含保密费, 此处不再重
复支付。
保密义务人同意为甲方公司利益尽最佳努力, 在履行职务期间不组
织、参加或计划组织、参加任何竞争企业,或从事任何不正当使用公
司商业秘密的行为。
第三条: 保密义务人的保密义务
1
1、保密义务人对其因身份、职务、职业或技术关系而知悉的公司
商业秘密应严格保守,保证不被披露或使用,包括意外或过失。即使
这些信息甚至可能是全部由保密义务人本人因工作而构思或取得的。
2、在服务关系存续期间,保密义务人未经授权,不得以竞争为目
的、或出于私利、或为第三人谋利、或为故意加害于公司, 擅自披露、
使用商业秘密、制造再现商业秘密的器材、取走与商业秘密有关的物
件: 不得刺探与本职工作或本身业务无关的商业秘密: 不得直接或间
接地向公司内部、外部的无关人员泄露 不得向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任
何第三人披露甲方的商业秘密; 不得允许出借、赠与、出租、转让
等处分行为皆属于“允许”)或协助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使
用甲方的商业秘密; 不得复制或公开包含公司商业秘密的文件或文件
副本; 对因工作所保管、接触的有关本公司或公司客户的文件应妥善
对待,未经许可不得超出工作范围使用。
3、如果发现商业秘密被泄露或者自己过失泄露商业秘密,应当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甲方报告。
4、劳务关系结束后, 公司保密义务人应将与工作有关的技术资料、
客户名单等交还公司。
5、鉴于保密义务人在职期间,获得的商业秘密〈包括技术秘密和
经营秘密) 对公司在竞争中存在巨大价值,在劳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
和终止之后,保密义务人均承认公司因投资、支付劳动报酬而对这些
商业秘密享有所有权,因此保密义务人同意甲方按下列方式执行:
保密义务人无论因各种原因离开公司,自离开公司之日起六个月
内在资中县范围内不得到汽车服务相关行业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 也
不得自己生产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不得从
事与其在公司生产、研究、开发、经营、销售有关的相关工作(包括
受雇他人或自行从事)。并对其所获取的商业秘密严加保守,不得以
任何理由或借口予以泄露。
乙方如违反本项规定的,应承担本协议第五条规定的违约责任。
第四条: 保密义务的终止
1、公司授权同意披露或使用商业秘密。
2、乙方是否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