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监督环境保护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以及落实其他需配套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第三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是指建设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依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结果并通过现场检查等手段考核该建设项目是否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活动第四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范围包括一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各项环境保护设施包括为防治污染和保护环境所建成或配备的工程设备装置和监测手段各项生态保护设施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有关项目设计文件规定应采取的其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第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范指导并监督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并负责对其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