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体制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保证投资效益发挥根据国家关于建设项目管理程序的规定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固定资产项目管理流程图的通知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是基本建设程序中的重要环节是考核项目投资计划目标实现程度保证项目正常运行发挥效益的基本措施任何适用本办法的建设项目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者不得交付使用不得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指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投资或政府融资的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建设项目经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和国家有关部门委托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验收的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均适用本办法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项目竣工验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全面检查考核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活动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省市县分级管理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为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第三条所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的综合管理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对其审批项目的竣工验收进行综合管理第二章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依据和条件第六条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经审批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及概算变更设计调整概算实施方案及其批复文件政府有关部门对规划土地环保节能消防职业卫生生产安全资源使用及其它有关事项的批复国家省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建设标准现行设计和施工技术规范验收规范和质量标准等有关规定施工图纸和设备技术说明书引进技术或成套设备的建设项目还应出具签订的合同和国外提供的设计文件等资料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招标投标文件及其合同第七条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和公用设施基本按设计文件要求建成能够满足生产或使用的需要主要工艺设备及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形成生产能力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中规定的合格产品引进的国外设备应按合同要求完成负荷调试考核并达到规定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工程质量土地规划环保职业健康安全消防节能等已通过专项验收核查评定可同时交付使用编制完成竣工决算报告并经审计部门审计或经验收主管部门认可选择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完成审核建设项目的档案资料齐全完整符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档案验收规定生产流动资金已落实生产准备工作基本完成能适应投产初期的需要大型工业建设项目的整体或单项工程已形成部分生产能力可以从实际情况出发对已完成的工程和设备组织验收基本符合以上竣工验收条件虽有部分零星工程和少数尾工未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但不影响正常生产和使用在对剩余工程按设计留足投资的情况下可以组织竣工验收第三章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程序第八条建设项目建成后由建设单位项目法人自行组织验收后认为达到设计要求工业项目经联合试运转能生产出合格的产品应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项目专项验收申请专项验收是指国家法律有明确规定的由专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验收包括工程质量环保消防档案职业卫生安全节能等第九条专项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应向投资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报送验收计划第十条投资主管部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后经初步审核确认基本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可开展项目总体竣工验收工作第十一条投资主管部门可根据项目规模大小复杂程度的不同组成相应的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负责项目的全面验收工作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可由以下单位组成投资主管部门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环保质量监督职业卫生安全消防节能档案财政审计建设等部门和各投资方生产使用接收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应参加验收工作并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做好各项竣工验收工作第十二条项目单位接到总体验收通知后应组织准备相关资料内容包括竣工报告由建设单位提出的项目总报告具体包括工程总结试生产报告财务决算报告和环保消防职业安全卫生防疫档案等专项报告设计报告项目设计单位提交的项目设计情况报告施工报告施工单位提交的项目施工情况报告监理报告项目监理单位提交的项目监理和质量情况报告质检报告政府质检部门提交的项目质量监督评定报告项目竣工图建设单位提交的项目竣工图工程其他需要说明的资料第十三条竣工验收的主要工作任务审查项目是否达到竣工验收交付生产使用的要求检查工程执行情况有无计划外工程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范围提高建设标准等问题因特殊情况调整项目的主要工程内容及投资的是否经过原设计审批部门同意建设项目的辅助工程环境保护工程劳动安全卫生消防设施及其外部的配套项目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并发挥作用检查资金使用情况资金的来源是否正当落实是否按计划拨付资金运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有无非法转移挪用侵吞国家建设资金的行为概预算的执行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定额概预算超支的情况和原因材料设备购置使用是否合理有无管理不善造成损失浪费的现象检查设计情况工程建设中的设计变更是否符合规定采用的工艺流程是否先进合理符合国情设备选型是否先进适用设计质量是否优良设计文件的深度是否符合建设和生产的要求检查施工情况施工组织设计是否合理工程质量是否达到规范要求其合格率或优良度情况竣工图是否编制完成建设工期是否符合合同规定施工单位有否存在层层转包和违规分包问题有无违法违纪行为检查监理单位是否按合同要求完成监理工作监理报告是否完整可靠检查竣工决算主要包括竣工决算报告和财务决算说明书是否编制完成审计部门是否已出具审计报告投资亿元以上的项目是否出具稽查报告检查生产准备工作考核试生产情况和实际形成的生产能力确定正式交付生产使用的日期检查招投标情况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等是否按有关法规和文件进行招投标对未完工的部分收尾工程审定其内容数量投资和完成期限由建设单位负责完成这部分实际投资可依据具体情况进行结算直接列入竣工决算对竣工验收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做出处理决定或提出解决意见对建设单位整理完成的工程建设文件和技术档案进行审核并办理移交生产或使用单位手续审定技术经济指标对比分析报告第十四条竣工验收工作结束时应通过竣工验收报告形成竣工验收鉴定意见书由主管部门加盖竣工验收专用章的山西省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鉴定意见书为项目通过竣工验收的正式文件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应尽快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建设项目固定资产移交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运行管理单位组成的交接小组负责项目主管部门派代表参加并担任组长交接小组根据批准文件和竣工图对项目交付使用财产总表项目交付使用财产明细表逐项核查确认后交接小组成员签名办理项目固定资产交接签证第十六条项目投资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根据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大小工艺复杂程度对部分建设项目委托市发展改革部门或省直有关厅局进行验收或预验收预验收工作可参照上述各款进行第四章其它第十七条建设项目全部工程完工并基本符合验收条件后应在一年内办理竣工验收手续行业有规定者除外办理竣工验收确有困难的经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延长期一般不得超过一年第十八条对项目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项目擅自超过原批准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改变资金用途的经履行有关手续和整改后再予以验收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进行或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竣工验收擅自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投资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内补办验收手续第二十条本办法中执行的有关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等如有新的变化按新规定执行行业有特殊要求或技术性较强的建设项目除执行本办法外还应执行有关行业的特殊规定第二十一条在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