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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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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一、范围
第一条 企业对会计工作进行规范,包括对填制和审核会计凭证、登记账簿、编制会计报表、财产清查、成本核算的整个会计循环的规范。
二、会计业务范围及其程序规范
第二条 会计业务范围
1原始凭证的核签;
2记账凭证的编制;
3会计账簿的登记;
4会计报表的编制、分析和解释;
5内部审核;
6会计档案的整理和保管;
7其他依法应办理的会计事务。
第三条 会计业务的处理程序
1根据合法的原始凭证,填写记账凭证;
2根据合法的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
3根据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
其中原始凭证的格式及其所载事项具备记账凭证条件的,可以代替记证。
三、会计凭证处理规范
第四条 原始凭证的合法性
原始凭证应先详细审查,如有下列情况者,应当视为不合法:
1填写的数字计算错误;
2填写的数字与规定及事实经过不符;
3与法律和企业有关规定不符者。
签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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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原始凭证的审核
1支出凭证的审核
(1)支付款项应取得收款人的统一发票,但金额较小的可以用收据代替;
(2)对于企业购进物品或支付费用的原始凭证,应盖有该企业的印章,并记明下列各项:
①该企业的名称、地址;
②商品名称、规格及数量或费用性质;
③单价及总价;
④交易日期;
(3)对于个人支付费用的原始凭证,应记明下列各项:
①该用款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
②支付款项事由;
③实收金额;
④收到日期;
2收入凭证的审核
(1)各项收入无论属于营业收入或者营业外收入,均应取得足够证明收入的凭证;
(2)各项成品销售及其他资产出售,所开的统一发票应记明下列事项:
①销售(或出售)日期;
②客户名称及地址;
③销售成品或其他资产名称、数量;
④单价及总价;
⑤企业的名称、地址及印章;
(3)收入凭证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视为不合法:
①收入计算及条件与规定不合;
②收入与事实经过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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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数字计算错误;
④手续不全;
⑤其他与法律和企业有关规定不符的情况。
第六条 记账凭证的合法性
记账凭证有下列情况者,一般应视为不合法的凭证,并予以更正:
1记账凭证根据不合法的原始凭证填写;
2未依规定程序编制;
3记载内容与原始凭证不符;
4《会计法》规定应记载事项未经记明;
5依照规定,应经各级人员签章,而未经其签名盖章;但各单位主管,已在原始凭证上签章者,记账凭证上可以不签章;
6有记载、计算错误,而未遵照规定更正;
7其他与法律、企业规章不合的情况。
四、会计记账处理规范
第七条 企业在记账时必须以记账凭证或原始凭证为依据,账簿内的会计科目、金额摘要与记账凭证一致。
第八条 账簿有下列情况者,视为不合法的账簿,应予以更正;如不更正,不得据以编制会计报表:
1账簿的登记未据规定的记账凭证或原始凭证;
2账簿的内容与记账凭证或原始凭证不符,或总分类账内容与日记账不符;
3记载、计算等错误,不依规定更正;
4其他与法律不符者。
第九条 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办理结账:
1会计年度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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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改组合并;
3企业解散。
第十条 结账企业应做下列各项的整理分录:
1所有预收、预付、应收、应付各科目及其他权责已发生而尚未入账各事项的整理分录;
2折旧坏账及其他应属于本结账期内的费用整理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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