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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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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有你 上传于:2024-10-15
年月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保护和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全省城镇绿化事业发展改善城镇生态环境和人居环境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绿化工作的领导将城镇绿化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镇绿化建设和养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绿化工作推动城镇绿化事业发展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镇绿化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绿化工作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林业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镇绿化工作第五条城镇绿化应当坚持政府组织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因地制宜讲求实效的原则第六条城镇绿化应当加强科学研究优化植物配置维护植物多样性选育种植适应本地自然条件的植物推广生物防治病虫害技术增强城镇绿化的科学性和观赏性第七条城镇中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公民应当履行城镇绿化义务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植树纪念等形式参与城镇绿化的建设和养护鼓励城镇居民在其私人庭院内种植花草树木绿化环境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园林式单位园林式居住区和优质园林工程创建等活动提高城镇绿化水平建设园林城镇第九条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城镇绿化的植物和设施有权对破坏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城镇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十条城镇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设区的市县级市城乡规划和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城乡规划和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绿地系统规划由县城乡规划和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其他镇的绿地系统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绿地系统规划的具体编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第十一条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确定绿地率控制指标绿地范围控制线以下简称绿线城镇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确定绿地布局绿化配置原则或者方案并符合城镇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第十二条依法确定的绿线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批第十三条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镇绿地和规划绿地的数据库实施绿地数据的动态管理第十四条新建项目的绿地率应当达到下列标准一居住区绿地率不得低于其中集中绿地面积应当占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的至二初等教育建设用地绿地率为卫生院及社会医疗场所妇幼保健卫生防疫站绿地率为其他学校体育文化娱乐设施疗养院机关团体等单位的绿地率不得低于三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项目的绿地率不得低于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项目的绿地率不得低于并应当建设宽度不低于米的防护林带四城镇主干道绿地率不得低于次干道不得低于五铁路两侧防护绿地宽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六其他建设项目的绿地率由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有关规定制定旧城改造区建设项目的绿地率达不到上述标准的可以比照前款规定的绿地率标准降低外围绿化面积较大以及受理条件限制的镇新建项目的绿地率指标可以比照第一款规定适当降低至具体标准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确定第十五条独体建筑文物保护街区确因条件限制而绿地率达不到本条例规定标准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规划管理部门在征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所缺的绿地面积缴纳绿地补偿费绿地补偿费专门用于绿地的补建其收缴和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十六条城镇绿化项目采用本地乔木树种的比例应当占该项目绿地乔木树种总量的以上乔灌木覆盖率应当占绿地总面积的以上其中乔木覆盖率不低于第十七条城镇绿地按照下列分工负责建设一城镇的公园绿地道路广场绿地市政设施绿地由设区的市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负责二居住区的绿地由建设单位负责三铁路公路机场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防护绿地分别由铁路公路机场水利管理单位负责四企业事业机关附属绿地由所属单位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由设区的市县市区镇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负责第十八条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负责城镇绿地建设的监督检查协调解决城镇绿地建设中的问题并对绿地建设给予指导第十九条城镇建设项目附属的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设计方案应当符合绿地系统规划和详细规划要求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征得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第二十条从事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和资格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担城镇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省外单位和个人应当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验资质和资格证书绿化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实行招投标第二十一条绿化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标准和规范建设工程涉及绿化工程的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镇绿化主管部门对绿化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进行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居住区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绿地平面图标牌第二十二条城镇应当发展垂直绿化屋顶绿化等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鼓励对既有建筑进行立体绿化改造第三章保护和管理第二十三条城镇绿地按照下列分工负责保护和管理一城镇的公园绿地道路广场绿地市政设施绿地由城镇绿化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负责二居住区的绿地由业主或者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三铁路公路机场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防护绿地分别由铁路公路机场水利管理单位负责四企业事业机关附属绿地由所属单位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镇人民政府确定保护和管理单位或者个人负有绿地保护和管理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招标方式委托专业养护单位进行绿地养护绿地保护和管理应当执行城镇绿化养护技术规范第二十四条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镇绿地的性质用途确需改变的应当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第二十五条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绿化用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绿化用地的须经城镇绿化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同意并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临时占用绿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确需延长的应当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不超过一年临时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恢复原状第二十六条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树木因工程建设公共设施运行安全需要或者严重影响居住采光居住安全确需移植的应当向城镇绿化主管部门或者城镇绿化主管部门委托的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第二十七条单位和个人申请移植树木应当提交移植树木的种类数量规格位置权属人意见等书面材料并附有树木移植方案和技术措施第二十八条城镇绿化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移植树木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规定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九条单位和个人移植树木未成活的应当补植相应的树木第三十条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树木具有下列情形的无移植价值树木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城镇绿化主管部门或者城镇绿化主管部门委托的镇人民政府申请砍伐一严重影响居住采光居住安全的二对公共设施运行安全构成威胁的三发生检疫性病虫害的四因树木生长抚育需要的五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无法保留的第三十一条申请砍伐树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拟砍伐树木的种类数量规格位置权属人意见等书面材料并附有树木补植计划或者措施城镇绿化主管部门或者城镇绿化主管部门委托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规定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三十二条城镇新建改建扩建管线应当避让现有树木确实无法避让的相关单位在施工前应当会同城镇绿化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确定保护措施第三十三条绿地保护和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需要按照城镇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对树木进行修剪树木影响居住采光通风和公共设施运行安全的城镇绿化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修剪因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导致树木影响架空线安全的架空线权属单位可以先行修剪或者采取其他处理措施同时向城镇绿化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报告第三十四条城镇绿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增设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二借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在树木上悬挂物体三在树旁和绿地内倾倒垃圾有害液体或者堆放杂物四擅自在绿地内设置广告五在绿地内取土焚烧六其他损毁绿地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的行为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新建建设项目的绿地率未达到规定标准的由城镇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不足绿地相等面积的地段土地价格二倍的标准处以罚款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相应资质擅自从事城镇绿化设计施工和监理的由城镇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擅自占用城镇绿地或者到期未归还不恢复原状的由城镇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归还恢复原状逾期仍未归还或者不恢复原状的按照占用面积每平方米每天处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擅自移植树木的由城镇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无法改正的责令补植移植株数三倍的树木情节严重的处所移植树木价值三倍至五倍的罚款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擅自砍伐树木的由城镇绿化主管部门责令补植处所砍伐树木价值三至五倍的罚款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镇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一增设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借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在树木上悬挂物体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三在树旁和绿地内倾倒垃圾或者有害液体或者堆放杂物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四擅自在绿地内设置广告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五在绿地内取土焚烧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一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城镇绿化工作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监察机关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变更城镇绿线改变城镇绿地性质和用途二违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的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四其他不依法行使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第四十二条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对个人处三千元以上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罚款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章附则第四十四条本条例所称城镇是指按照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城市和镇第四十五条在城镇规划区内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按照陕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的规定执行第四十六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年月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发布的陕西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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