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月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保护和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全省城镇绿化事业发展改善城镇生态环境和人居环境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绿化工作的领导将城镇绿化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镇绿化建设和养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绿化工作推动城镇绿化事业发展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镇绿化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绿化工作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林业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镇绿化工作第五条城镇绿化应当坚持政府组织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因地制宜讲求实效的原则第六条城镇绿化应当加强科学研究优化植物配置维护植物多样性选育种植适应本地自然条件的植物推广生物防治病虫害技术增强城镇绿化的科学性和观赏性第七条城镇中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公民应当履行城镇绿化义务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