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绿化条例年月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年月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保护与管理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第三条城市绿化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植护并重的原则注重生态与景观相协调突出古城风貌和历史文化特色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城市绿化发展所需资金及绿化用地保证城市绿地面积逐年增长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化工作的领导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等多种形式的城市绿化活动第五条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绿化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根据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并接受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规划建设国土资源价格财政市政公用城管执法交通水务文物环保房屋农业林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化工作第六条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社区及其他组织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化的宣传教育动员广大市民积极参与城市绿化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的义务对破坏城市绿化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第七条鼓励和支持绿化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转化应用选育引进适应本市自然条件节水耐旱及兼顾冬季绿化美化效果的新优植物品种推广生物防治病虫害技术增强城市绿化的科学性和观赏性第八条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植树纪念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工作鼓励城镇居民在其私人庭院内种植花草树木绿化环境市区县人民政府对在城市绿化建设管理和科研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九条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本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阎良临潼长安区和市辖县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所在区县园林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明确绿化目标规划布局和各类绿地的面积控制原则功能形态分期建设计划建设标准第十一条规划园林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对下列区域划定城市绿线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二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河岸湖畔山坡及道路两侧等城市景观生态控制区域三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及古树名木保护范围等四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第十二条城市绿线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和调整因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对城市绿地布局进行调整或者因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变更或者调整绿线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征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并按照规划审批权限报原审批机关批准调整绿线不得减少规划绿地的总量因调整绿线减少规划绿地的应当落实新的规划绿地第十三条代征绿地是城市公共服务绿化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出租和转让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代征绿地的位置规模和四至界限负责办理代征绿地用地审批土地登记等相关手续园林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建设用地单位办理产权移交手续实施绿化任务并进行日常管理维护政府储备项目或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将已完成征地补偿拆迁安置达到土地平整条件的代征绿地移交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并签订代征绿地移交书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的绿地率应当达到下列标准一居住区不低于其中集中绿地面积应当不低于建设工程项目用地总面积的二学校文化体育设施机关团体等单位不低于三医院疗养院不低于卫生院及妇幼保健卫生防疫站不低于四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项目不低于五园林景观路不低于红线宽度大于米的道路不低于红线宽度在至米的道路不低于红线宽度小于米的道路不低于六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项目不低于并应当建设宽度不低于米的卫生防护林带七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等其他建设工程项目绿地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列入旧城改造区建设工程项目绿地率达不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可比照规定的标准降低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不得减少原有绿地面积独体建筑文物保护街区确因条件限制绿地面积达不到本条规定标准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所缺的绿地面积缴纳绿地补偿金绿地补偿金应当上缴同级财政专款用于绿地补建第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项目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参与绿地控制指标和绿化设计方案审查第十六条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交付使用建设工程竣工后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参加竣工验收绿化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居住小区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制作绿地平面图标牌在显著位置进行永久公示第十七条城市绿化项目优先使用乡土植物注重市树市花种植均衡配置乔木灌木地被植物和花卉保持植物群落的多样性和合理性种植行道树应当选用高大浓荫树种第十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城市山体水系绿地等自然环境建设以林荫道为主连接公园游园街头绿地风景名胜历史古迹的绿色廊道第十九条城市绿化建设应当与地上地下各种管线等市政公用设施保持规定的安全间距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核定建设工程项目用地位置和界线时应当兼顾管线安全和树木生长需要新建管线新种树木应当本着后建让先种后种让先建的原则协商解决第二十条从事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和资格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执行城市绿化工程设计和施工规范确保质量并接受园林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本市建立园林绿化企业诚信管理制度对在本市承接绿化工程的企业实施信用管理第二十一条公园绿化广场沿街部分城市主要道路两侧沿线单位除有特殊安全需要外应当实施开放式绿化鼓励大型公共建筑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办公楼居民住宅楼等建筑在符合建筑规范和安全要求的前提下进行垂直绿化屋顶绿化等立体绿化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结合本市地理气候特征制定立体绿化和开放式绿化的技术规范对立体绿化和开放式绿化进行指导和服务第二十二条半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建设工程项目用地土地使用权人和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园林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实施临时绿化第二十三条开发利用城市绿地地下空间的应当符合建设规范不得改变绿地性质地下空间顶部覆土厚度应当满足乔木正常生长需要第三章保护与管理第二十四条城市绿地按照下列分工负责养护管理一使用市区县政府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城市绿地由园林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二铁路公路机场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防护绿地分别由管理单位负责三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四生产绿地由经营单位负责五居住区绿地由业主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六其它城市绿地由产权人或者管理人负责第二十五条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城市绿化养护管理标准向社会公布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养护管理责任人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对养护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养护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标准对城市绿地进行养护管理并建立养护管理档案第二十六条已建成的面积在万平方米以上的绿地和二环路以内已建成的公园广场绿地由市人民政府确认为永久性绿地向社会公布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永久性绿地不得改变绿地性质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地性质国家省市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确需改变城市绿地性质的应当经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改变已建成城市绿地性质的应当补偿相应的绿地面积和绿化建设费用改变规划城市绿地性质的应当补偿相应的绿地面积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按下列权限审批一新城碑林莲湖雁塔灞桥未央区范围内属区管绿地的由所在区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报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属市管绿地的由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二阎良临潼长安区和市辖县范围内的由区县园林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报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二十九条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占用期满后占用人应当及时退还并恢复绿化原状确需延长期限的应当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不超过一年占用人应当按照批准的面积和期限占用城市绿地并向园林行政管理部门缴纳绿地补偿金第三十条城市绿地养护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城市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对树木进行修剪城市道路铁路公路两旁的树木生长影响架空线或者交通安全的分别由园林铁路交通部门及时组织修剪有关单位为抢险救灾或者处理事故可根据险情对树木先行修剪或者采取其他处理措施在险情排除后七日内应书面告知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和养护管理责任人第三十一条城市绿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二借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在树木上悬挂物体三取土焚烧倾倒垃圾有害液体或者堆放杂物四擅自设置广告摆摊设点停放车辆五擅自拆除绿篱花坛或者铲除草坪六污染损坏建筑小品及游艺休息浇灌照明等绿化附属设施七其他损毁绿地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的行为第三十二条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砍伐树木因建设工程无法保留或者严重影响居住安全采光及道路管网等公共设施运行安全需要移植树木的应当向园林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树木无移植价值的可以向园林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砍伐第三十三条移植或者砍伐树木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一在新城碑林莲湖雁塔灞桥未央区范围内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及城市道路范围内的由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二在新城碑林莲湖雁塔灞桥未央区范围单位居住区内的由区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报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三在阎良临潼长安区和市辖县范围内的由所在区县园林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四一次一处移植或者砍伐株以上或者单株胸径厘米以上的由市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和市辖县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对申请移植或者砍伐城市道路公园绿地的树木株以上的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其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并征求公众意见必要时应当组织听证经批准移植的树木应当公布移植地点接受公众监督第三十四条经批准砍伐国家所有和单位所有树木的应按伐一栽三的原则在园林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予以补栽无法补栽的应交纳补栽树木所需费用第三十五条修剪移植砍伐树木和临时占用绿地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绿化施工标牌公示施工内容接受公众监督可能影响人身安全的还应当设立围挡护栏等安全设施第三十六条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有害生物防治建立有害生物疫情监测预报网络编制有害生物灾害事件应急预案健全有害生物预警预防控制体系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城市绿化植物的检疫工作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三十七条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城市绿化的建设保护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第三十八条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城市绿化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城市绿化的资源调查监控预警服务指导知识普及依法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一经依法批准或者批准修改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二经依法划定或者调整的城市绿线三城市绿化行政许可条件程序以及依法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四城市绿化监督检查的情况五对违反绿化法律法规行为的查处情况六承接园林绿化工程企业的信用状况七征收的各种费用标准依据八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信息第三十九条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城管执法部门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工作联动协作机制对违反城市绿化管理的行为及时进行制止和查处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发现违反城市绿化管理行为时应当立即告知城管执法部门或者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城管执法部门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查处结果告知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城管执法部门发现违反城市绿化管理的行为时应及时查处并将处罚决定及执行情况告知园林行政管理部门第四十条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自接到投诉举报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按照各自职责查处违反城市绿化管理的行为并将处理情况反馈投诉举报人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园林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并由城管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擅自占用城市绿地或者经批准占用期满后仍占用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貌补交绿地补偿金并按照占用面积处以每平方米每天元的罚款二非养护管理责任人以修剪名义毁坏行道树的处以每株元以上元以下罚款造成树木死亡的责令按规定补植树木并处以树木价格倍的罚款三擅自移植树木的责令限期改正无法改正的责令按规定补植树木并处以移植树木价格倍的罚款四擅自砍伐树木的责令按规定补植树木并处以砍伐树木价格倍的罚款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项目的绿地率未达到规定标准的由园林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管执法部门督促改正并按照不足绿地相等面积地段土地基准地价倍的标准处以罚款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未取得相应资质擅自从事城市绿化设计施工和监理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未按照规定进行临时绿化的由园林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管执法部门处以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园林行政管理部门代为绿化绿化费用由国有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建设单位承担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达到覆土厚度要求影响乔木正常生长的由园林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管执法部门督促改正并处以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一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以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二借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在树木上悬挂物体的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罚款三倾倒垃圾有害液体或者堆放杂物的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四取土焚烧的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五擅自设置广告的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六擅自拆除绿篱花坛或者铲除草坪的责令限期恢复并处以每平方米元以上元以下罚款七摆摊设点停放车辆或者污染损坏建筑小品及游艺休息浇灌照明等绿化附属设施的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七条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个人处以元以上对单位处以万元以上罚款的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第四十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城市绿化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五十条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地包括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本条例所称公园绿地是指向社会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本条例所称生产绿地是指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圃地本条例所称防护绿地是指城市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本条例所称附属绿地是指城市建设用地中除绿地之外各类用地中的附属绿化用地主要包括居住工业仓储公共设施道路等用地中的绿地本条例所称其他绿地是指位于城市建设区之外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城市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地第五十一条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按照西安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的规定执行第五十二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年月日西安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年月日陕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