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客户账户开户协议
甲方(投资者):
乙方(证券公司分支机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证券公司开立客户账户规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为“中国证监会”)颁布的相关规章,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自律规则的规定,甲乙双方就乙方为甲方开立证券公司客户账户(以下简称“客户账户”或“账户”)及其他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双方声明和承诺
甲方向乙方作如下声明和承诺:
甲方具有中国法律所要求的进行金融投资的主体资格,不存在中国法律、法规、规章、自律规则等禁止或限制进行金融投资的任何情形, 并保证用于进行金融投资的资金来源合法;
甲方已经充分了解并自愿遵守有关客户账户开立的法律、法规、规章、自律规则和乙方客户账户管理相关规章制度等规定;
甲方保证,其在本协议签署之时,以及存续期间内,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证件、资料和其他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承担因资料不实、不全或失效引致的全部责任,同意乙方对甲方信息进行合法验证和报送;
甲方承诺审慎评估自身投资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其所参与金融活动的风险;
甲方确认,其已阅读并充分理解和接受《客户须知》和本协议所有条款,并准确理解其含义,特别是双方权利、义务和免责条款。
乙方向甲方作如下声明和承诺:
乙方是依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设立且有效存续的证券经营机构,乙方的经营范围以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经营内容为限;
乙方具有开展业务的必要条件,能够为甲方提供本协议下约定的金融服务;
乙方已按规定实施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
乙方承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自律规则的规定;
除依法开展乙方营业范围内的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外,乙方不接受甲方的任何全权交易委托,不对甲方进行的金融活动的投资收益或亏损进行任何形式的保证,不编造或传播虚假信息误导甲方,不诱使甲方进行不必要的金融市场投资或任何其他投资行为;
乙方承诺遵守本协议,按本协议为甲方开立客户账户并提供相关账户服务。
双方权利和义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权利
享有乙方承诺的各项服务的权利;
有权获知有关甲方账户的功能、委托方式、操作方法、佣金及其他服务费率、利率、交易明细、资产余额等信息;
有权在乙方的营业时间或与乙方约定的其他时间内,在乙方经营场所或通过乙方提供的自助方式,查询和核对其客户账户内的资金或证券的余额和变动情况;
有权监督乙方的服务质量,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服务进行意见反馈或投诉;
享有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甲方义务
确保客户账户仅限甲方本人使用,不得出租或转借该客户账户;
严格遵守本协议及乙方公布的所有相关服务规则、业务规定等,由于甲方未遵守本协议或乙方的服务规则和业务规定等而导致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对所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甲方信息发生任何变更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失效、过期的,应及时以乙方认可的方式进行修改。如因甲方未能及时以乙方认可方式对甲方信息进行修改而导致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妥善保管身份信息、账户信息、数字证书及账户密码等,不得将相关信息提供或告知他人使用。由于甲方对上述信息、数字证书或账户密码的泄露、管理不当或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及时关注和核对客户账户中各项交易、资金记录等。如发现有他人冒用、盗用等异常或可疑情况时,应立即按照乙方的业务规定办理账户挂失或密码重置手续。在甲方办妥上述相关手续前已发生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乙方权利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自律规则的规定,对甲方身份和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进行验证和审核,决定是否为甲方开立客户账户并提供相关账户服务等;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自律规则,制定账户管理相关的业务规定和流程,并要求甲方遵守和执行;
如甲方利用乙方提供的账户服务从事洗钱或恐怖融资活动、非真实交易或其他违法违规活动的,乙方有权停止为甲方提供账户服务;
享有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乙方义务
告知甲方账户管理和使用的相关规则和规定,并进行必要的风险提示;
依照相关法律及甲方以乙方认可的方式发出的指示,及时、准确地为甲方办理账户开立、查询、变更和注销等手续;
公布咨询投诉电话,对甲方的咨询和投诉及时答复和办理;
对甲方提供的申请资料、业务记录和其他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泄露、出售、传播及违背客户意愿使用客户信息,但根据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披露上述信息的除外。由于乙方对甲方提供的上述信息、数字证书或账户密码的泄露、管理不当造成的后果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自律规则的规定,履行投资者教育、适当性管理、客户回访、反洗钱等有关职责和义务;
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注销
乙方可以在经营场所内为甲方现场开立账户,也可以按照相关规定,通过见证、网上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为甲方开立账户。乙方代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法律、法规、规章认可的其他机构,为甲方开立证券账户或其他账户的,应遵循相关规定。
甲方在申请开立账户时,须出具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按照乙方业务规定,如实提供和填写有关信息资料,配合乙方留存相关复印件或影印件、采集影像资料等工作。甲方委托他人代理开户时,代理人须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及授权委托文件,自然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开户的,代理人应当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文件。
甲方在申请开立账户时,应自行设置密码并妥善保管,避免使用简单的字符组合或本人姓名、生日、电话号码等相关信息作为密码。甲方应当定期修改密码,并充分认识由于密码设置过于简单而可能导致的风险。
为保护甲方权益,甲方须配合乙方就账户开立等有关事宜对甲方进行回访,乙方应以适当方式予以留痕。如回访时出现异常,乙方有权限制账户的开通或使用。
甲方须配合乙方进行投资者教育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乙方须将评估的结果告知甲方,评估方式可以采用书面或电子方式。甲方可通过书面或网上方式查询评估的结果。
甲方变更甲方信息中的重要资料时,应当及时通知乙方,并按乙方要求办理变更手续。
前款所述甲方信息中的重要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称、身份证明文件类型及号码、联系地址、联系电话、职业、授权代理人及授权事项等相关信息。
甲方申请变更客户名称、身份证明文件类型及号码等关键信息时,应当经乙方重新进行身份识别,约定按 方式办理。
在以下所有条件均满足时,甲方可以向乙方申请注销其客户账户:
账户内托管资产余额为零;
账户内交易的结算、交收等均已经完成;
账户不存在任何未解除的限制措施;
账户不存在任何未了结的债权债务;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或双方约定的情形。
甲方申请注销其客户账户,应按乙方业务规定,并经乙方重新进行身份识别和审核后,采取 方式办理。乙方依照本协议的约定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注销客户账户时,也适用同样规则。
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乙方为甲方开立的账户用于记录甲方所参与金融活动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金融投资等金融活动产生的清算交收、收益分配、支付结算、计付利息等。
甲方存取资金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为保护甲方权益,甲方在操作账户时,如果连续输错密码等达到乙方规定次数的,乙方有权暂停该委托方式甚至冻结账户。甲方账户的解冻事宜按照乙方业务规定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证券市场投资或参与其他金融投资所发出的交易指令,应符合证券市场及其他金融市场的交易规则,并应符合本协议以及甲乙双方达成的其他有关协议的约定。甲方发出的交易指令成交与否,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他金融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清算数据为准。乙方按照相关交易规则和结算规则代理甲方进行清算交收。
甲方通过其账户下达的交易指令及下达指令的方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证券市场及其他金融市场交易规则的规定。如甲方的交易指令违反法律法规、证券市场及其他金融市场交易规则等规定,乙方有权按照证券交易所及其他金融监管机构或自律性组织的要求对甲方账户采取限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时间限制、数量限制、金额限制、品种限制等,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乙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自律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他金融市场交易和登记结算规则进行清算交收,并收取甲方各项交易费用、佣金、服务手续费,代扣代缴税费等。
乙方有权依法制定上述佣金及其他服务费用的收取标准,并可根据市场状况调整上述收取标准,但乙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事先履行有关备案及公告程序,告知甲方。
乙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甲方账户计付利息。
甲方应当妥善保管身份信息、账户信息、数字证书和账户密码。甲方使用数字证书或密码进行的操作视为本人操作。甲方通过使用数字证书和密码办理的文件签署、信息变更等行为和转账、交易等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视为上述各项行为或交易的合法有效凭证。
当甲方遗失账户资料、数字证书或账户密码,或发现有他人冒用、盗用等异常或可疑情况时,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或数字证书签发机构办理挂失或密码重置,在挂失或密码重置生效前已经发生的交易或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如因乙方未及时办理,造成甲方损失加重的,乙方应对损失加重的部分做出赔偿。
甲方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乙方业务规定,授权代理人为其办理相关业务及下达交易指令等,并可以乙方认可的方式撤销上述授权。甲方授权代理人在授权期限及范围内办理的相关业务和下达的交易指令,视同甲方本人所为。
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全权委托乙方工作人员代理其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要求甲方限期纠正,甲方不能按期纠正或拒不纠正的,乙方可视情形对甲方账户采取相应措施。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有充分证据证明甲方以前开立的账户有假名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