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税款计算与申报
黄河有限责任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除农产品外,公司的原材料和产品均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2010年7月,公司发生相关业务如下:
1、1日,购入原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200万元,增值税额34万元,款项已支付,材料尚未收到。
2、2日,购进免税农产品作为原材料,共支付买价70万元,材料已验收入库。
3、6日,1日购买的原材料运到并验收入库,向运输公司支付运费20万元,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普通发票。
4、10日,收到联营单位捐赠的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100万元,增值税额17万元。
5、12日,销售A产品,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00万元,增值税额170万元,另收取运杂费20万元,款项已转账收讫。
6、13日,向运输公司支付12日所售A产品的运杂费20万元,运输公司开具的普通发票上注明运费14万元、保险费2万元、装卸费4万元。
7、15日,没收出借包装物押金2万元。
8、20日,将自产的B产品用于在建工程,未开具发票,该产品的市场售价80万元(不含税),生产成本65万元。
9、21日,将新试制产品作为福利发放给职工,未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