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山水泥厂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8 年 11 月 20 日市税务二分局对该三进行纳税检查,
发现下列事项:
该三正在施工建设一由职工宿舍楼。"在建工程"账户中记录的一笔业务为,2008年3月12
日,从河滨市物资公司购进妃纹钢 600 000 元。但在核对其他相关账户时并未发现该笔业
务,进一步检查会计赁证,该企业在记账作证中所作的会计分录为:
借: 在建工程一职工入人楼 【螺纹钢) 600 000
贷: 库存商品一水泥 600 000
所附原始纸证有三张,一是水泥销售普通发票,二是购进螺纹钢普通发票,三是工程物资他
库收料单。金额均为 600 000 元。
金山水泥厂当时所产水泥的成本为每吨 102 元,不售税售价为 150 元.
要求:
工金山水泥厂对该事项的处理存在哪些问题,
2.对水泥厂的错误化法,会计上如何更正。